市值249萬房屋行政賠償325萬,上浮的30%一點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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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石有成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行政賠償評估時點未必等同於徵收補償的評估時點,這一認識在2018年在明律師代理的“許水雲案”裁判中得以了明確體現,也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判例中予以了普遍應用。那麼,在何種情形下“賠償時點”會發生變化呢?這一變化又將給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怎樣的影響呢?本文,我們通過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團隊在河南省的一則案例來一探究竟。

市值249萬房屋行政賠償325萬,上浮的30%一點也不能少!

【案情簡介:既無徵收決定,又無補償協議,合法住宅遭強拆】

韋先生是河南省鄭州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111.58平方米的合法住宅一處。2015年9月,由村所在區人民政府主導成立的某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揮部在既沒有房屋徵收決定,又未與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突擊對韋先生的房屋進行了違法強拆。

2015年12月,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韋先生將區政府訴諸法院。經法院審理,於2016年3月15日作出判決,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2016年6月24日,韋先生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同年8月22日,區政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韋先生不服,訴至法院。

2017年12月12日,經韋先生申請,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作出房地產價格司法鑑定,確定韋先生被拆房屋2017年11月23日的市值為249.6萬元,建築面積單價為12395元。

此後,為打好自己的行政賠償官司,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韋先生不遠千里,選擇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律師。

最終,這處市值249.6萬元的房屋,經終審判決,判定上浮30%賠償325萬元!那麼,漲上去的這部分又是如何爭取到的呢?

【律師說法:為體現全面賠償原則,房價上漲部分也要賠!】

本案中,由於法院判決時間與房屋評估價值時點相隔過久,且當地住宅房屋市場價值在此期間明顯上漲等因素,為體現對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充分彌補賠償申請人的損失。對賠償申請人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僅僅以判決時間長和住宅房屋市場價值上漲為由,判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市值評估為基礎,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上浮30%的價格來充分彌補賠償申請人的損失,這也是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14〕191號文件精神的體現。

在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9日頒佈的鄭政文〔2014〕191號《關於國有土地上徵收補償的實施意見》中,就早已明確了徵收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應按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給予補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黃曉麗律師想在最後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房屋強拆被確認違法後,哪些項目該賠,哪些項目不該賠;該賠償的項目,其賠償數額又是多少?一定要核實驗證清楚,以減輕不必要的訴累,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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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249萬房屋行政賠償325萬,上浮的30%一點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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