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奖来了,速看!桂平市上半年企业达产超产奖励暂行办法新鲜出炉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平市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鼓励企业达产超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平市2020年第一、二季度鼓励企业达产超产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5日



桂平市2020年第一、二季度鼓励企业达产超产奖励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为桂平市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企业,推动桂平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稳增长,确保打赢经济社会发展保卫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工业企业奖励对象: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三条 贸易业企业和大个体户奖励对象:

  (一)2020年在库限上批发法人企业和大个体户;

  (二)2020年在库限上零售法人企业和大个体户; 

  (三)2020年在库限上住宿法人企业和大个体户;

  (三)2020年在库限上餐饮法人企业和大个体户;

  第四条 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对象:

  2020年在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非营利性服务业中营利性活动企业)。

  第五条 资质内建筑企业奖励对象:

  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持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包括:

  (一)对2019年工业产值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2019年工业产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不含1亿元)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2019年工业产值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0年第一、二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2019年工业产值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8%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2019年工业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8%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实行“三班倒”,对工业企业实行“三班倒”的夜班员工给予加班奖励补贴。对已按工业企业自身需要正常开展“三班倒”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不再进行额外加班奖励。

  1.加班标准:①晚上8:00之后上班的;②连续工作8小时及以上的。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方算加班。

  2.加班认定:加班企业当天下午5:00前报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前往核实后,并同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汇总随机抽查核实。

  3.补助标准:晚上加班2小时以上政府给予每人补贴30元。

  第七条 贸易企业和大个体户扶持政策包括:

  (一)2020年在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2019年度年营业额亿元以上的奖励如下:

  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同比增长达10%(含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20年第一至二季度实现同比增长达20%(含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2020年在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2019年度年营业额亿元以下的奖励如下:

  1. 2020年第一季度,限上批发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限上零售业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达到10%的,奖励5万元;

  2. 2020年第一季度,限上批发业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限上零售业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含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2020年第一至二季度,限上批发业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限上零售业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250万元(含250万元)以上,且实现同比增长达到20%的,奖励5万元;

  4.2020年第一至二季度,限上批发业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限上零售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350万元(含3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20%(含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2020年第一季度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10万元;2020年第二季度新增入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5万元(不含2020年度新增入库上级及本级奖励金额)。

  第八条 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包括:

  (一)对2020年在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非营利性服务业中营利性活动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500万至1500万元(含500万)的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实现同比增长10%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18%的奖励8万元,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对2020年在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非营利性服务业中营利性活动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实现同比增长10%的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18%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建筑企业奖励政策包括:

  (一)对2019年总产值1亿元以下的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达18%,分别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2019年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达18%,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2019年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达15%,分别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2019年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达15%,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2019年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在库建筑企业,2020年第一、二季度同比增长达10%,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扶持政策包括:

  (一)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

  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楼栋,2020年6月30前申请预售的,预售部分须完成25%以上的投资。其中规划10层以下的建筑须完成基础结构施工,规划10-20层的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一层以上,规划21层以上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二层以上。

  (二)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方面

  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三)房屋延期交付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房屋延期交付的,严格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可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

  (四)工程建设方面。可缓缴城市配套费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五)房地产销售政策方面。2020年3月15日至6月30日止在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可享受相应契税补贴,其中:3月15日至31日,享受已缴契税额100%的补贴;4月1日至30日,享受已缴契税额80%的补贴;5月1日至6月30日,享受已缴契税额50%的补贴。(购房合同水印码日期与完税凭证日期均需在2020年3月15日至6月30日之间)

  第三章 奖励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申请

  对企业的奖励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2020年第 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表》(附件);

  (二)工业(含建筑企业)企业提供2020年第一季度以及2019年度报表(《工业(含建筑企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表号:B204-1表)、《财务报表》(表号:B203表);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提供市统计局出具的营业额证明;重点服务业企业、建筑企业提供2020年第一季度以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账号信息等材料。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上申报材料均要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加盖公司公章(骑缝),企业法人要签字上报给所属乡镇初审,并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2020年第一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材料于2020年4月15日前,2020年第二季度达产超产奖励申报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由符合条件申报奖励的企业和单位报给所属乡镇,逾期不予报送,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对员工加班的奖补由企业提出申请,员工所在企业要求实事求是上报,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此项工作奖补以月为单位核实发放,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员工的工资卡。

  对契税补贴的申请,桂平税务局提供购房户缴纳契税相关信息给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契税补贴。

  第十二条 审核与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桂平供电局等部门联合审查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给出最终审核意见后并分别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贵港市出台的奖励办法与本市出台的奖励办法如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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