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後反悔欲解除合同被拒,法院:保險公司有錯在先

在現代生活和工作中,信用不僅是衡量一個人的道德標準,更是事半功倍的有利工具。

而在保險業中,對信用的要求則更多的體現在保險合同中。

提前瞭解履行保險合同所合需遵守的細節,不僅是誠信的體現,更是消費者保障自己權益的關鍵。

男子投保後反悔欲解除合同被拒,法院:保險公司有錯在先

下面的案例就是,因為保險公司虛假宣傳導致的,讓我們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案例詳情:

2012 年 3 月,卞某在保險公司業務員華某的誤導下,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

同月,卞某向保險公司繳納首期保險費999640 元,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

同年 4 月,保險公司向卞某指定賬戶匯款 99864 元。

同年 8 月,卞某向保險公司投訴,認為被誤導,誤導的主要內容為

“每年可拿保費的 10% ,是根據每年實際繳納數的 10% ; 33 萬元 2 年可拿一次,分紅每年 3 萬到滿一年可拿”等等。

男子投保後反悔欲解除合同被拒,法院:保險公司有錯在先

因與保險公司協商不成,卞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卞某在華某 的誤導下訂立涉案合同,高額利率回報是其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理財目的。

而合同約定給予卞某保險費10%的利益,僅是簽訂合同首年的關愛年金,以後每年只有1% ,顯然與華某介紹的內容不相符合。

故卞某有權請求撤銷該合同,保險公司應當返還卞某保險費,卞某應當返還已取得的首年關愛年金99864 元。

卞某對於合同的訂立,缺乏經驗,只片面相信業務員一面之詞,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對回訪電話也不實回覆,喪失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機會。

給保險人的營運成本等帶來一定的損失,故除對已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應自行承擔外,仍應賠償保險公司相應損失。

法院酌定該損失為保險費的10% ,即99964 元。

綜上,扣除卞某應返還的關愛年金 99864 元,保險公司實際應退回卞某保險費 7998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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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卞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

二、保險公司退回卞某保險費799812 元。

八哥總結:

簽訂好保險合同,對於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都是一種約定,需履行各自義務。

今天,我們不妨先了解一下投保人在簽訂合同後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八哥為大家總結了以下8個方面的內容。

1、要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說的是,投保人要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作如實回答。

2、按期繳納保險費

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之一。

3、要注意防災防損

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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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險增加時要及時通知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5、保險事故發生後要及時通知

投保人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向保險人備案。

6、發生損失要積極施救

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進行損失的施救,防止或減少損失。

7、索賠時要提供單證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索賠時,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8、要協助追償

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代位求償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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