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最新規則

刑事和解可以讓犯罪嫌疑人獲得從輕、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結果,所以被害人在和解中以公權力要挾嫌疑人,索要鉅額賠償,否則不同意籤和解書。比如有些輕傷害案件,醫藥費和誤工費可能就幾千塊錢,但被害人卻索要幾萬甚至幾十萬。嫌疑人為了不逮捕或者不起訴,只好同意賠償要求。有些嫌疑人賠不起,只能接受刑事處罰的結果。

為使真誠認罪、悔罪的嫌疑人能夠獲得從輕處罰,不被被害人要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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