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銷售防疫物資時以次充好,銷售“二手”、“三無”口罩、冒充醫用口罩,應承擔什麼賠償責任?

商家在銷售口罩等防疫物資過程中存在上述欺詐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所謂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退一賠三”,商家需要承擔三倍商品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同時,為避免損害的擴大,如果遇到了該情形,可以及時上報行政部門對該商家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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