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茅台酒”案 罚款95004元

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查处了一起侵权“茅台酒”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茅台酒”36瓶,罚款95004元。

据了解, 2019年4月22日,消费者李某举报其在宝鸡清姜路一家超市购买了5箱(6瓶/箱)贵州茅台酒(规格:53%、500ml/瓶)疑似假酒。2019年4月23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结论为:“非我公司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4月23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销售场所的小仓库内又查获了一箱(6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仍然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产品货值超过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5月9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此案移交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处理。2019年10月14日,宝鸡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此案调查材料及涉案物品退回渭滨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渭滨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2日,从西安市蓝田县一经营户手中购进6箱(6瓶/箱)贵州茅台酒,进价每瓶1750元,以每瓶2030元价格销售30瓶,收到货款60900元,获利8400元,上述侵权茅台酒货值共计73080元。

当事人经销侵权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之规定,经渭滨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茅台酒”36瓶,罚款95004元。(西部网宝鸡讯 记者 鲁鹏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