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夢之緣54146436


不能寫!一直以來,職場中很多人都存在一個誤區: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雙方有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一拍兩散、各不相擾,用人單位也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實不相瞞,我也眼見有關單位同仁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員工寫辭職書,按員工正常離職辦理手續。然而,這必定是不可取、不合法的,只是或許雙方當事人還未意識到這個問題。

一、如果寫了辭職書,會有什麼結果?

兩個結果,同時存在,<1>工作沒了;<2>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

第一個結果無法挽回,公司已經主動要求員工寫辭職書,明擺著不願續簽合同。

第二個結果是合理權益的主動放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明確兩點: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面不續簽勞動合同(非勞動者主動提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寫了辭職書,簽字正常離職辦理手續,因為難以舉證是非自願不續簽勞動合同,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二、如果寫了辭職書,維權方向舉證艱難。

1、以無過失被辭退,維權很難。

一旦寫了辭職書,在離職申請表以及工資結算單上簽字確認,一般情況下,在公司刻意引導下,員工幾乎不可能在離職申請表上勾選或填寫公司方面原因,這就很糟糕,員工沒辦法舉證是被辭退,而不是主動辭職。

除非你有錄音或其他翻盤的證據,舉證是公司辭退而非個人辭職,維權才有勝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

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很可能被默認為過失性辭退。

當你在離職申請表以及工資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就代表你默認過失辭退或者主動辭職,要想維權,就必須舉證自身有被企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從而不得不簽字認同協商一致。這種情況也難以舉證,所以維權難度較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經濟補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別寫辭職書、別籤任何離職的手續!當事情出現後,首先還需與用人單位先行溝通,有兩個方向可以使力,看好公司行業前景及發展潛力,看是否有續簽合同的可能性;如不想留下,談合理經濟補償。公司既不續簽合同,又堅決不依法補償,這時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法律必定支持。


王者上不了鑽石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寫。要是沒有什麼事情,公司為什麼就不能直接讓你離開,反而還要你寫辭職書,肯定是有其陰險的目的所在。

舉個例子:我曾經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我寫辭職信以後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剛開始我也不懂,剛好自己也是要離開了。既然公司這麼要求了,那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回到辦公室以後,我打開電腦,剛寫了個開頭,坐在隔壁桌的老張,直接問我是不是要離職了。我便直言說: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續簽了,只能走人唄。

老張畢竟社會經驗豐富便悄悄給我發信息,讓我不要寫,如果公司不寫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那你就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後來也沒寫,直接告訴公司要是不給我辦理,那我就去投訴。

果真公司就給我辦理了,雖然當時我也是沒有要到補償,因為當時也不知道,但是最起碼維護了自己部分的權益。

一.為什麼公司要求寫辭職書

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和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需要給予員工賠償的。在勞動合同上面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是有明文規定的。

企業讓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寫了辭職書,就可以不用對員工進行賠付補償金。說白了,企業是又害怕違法,又不想補償,才會想出這麼一招。

既能省錢,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對於不懂法的人來說,只要是不知道,企業就能在這些地方省出一大筆的錢。哪怕是後來被員工知道,有補償金額,到時候他們就可以拿你的辭職書說事,到時候員工就沒有藉口再要補償了。

二.寫了,會啞巴吃黃連

如果你真的聽從了企業的要求,寫了辭職申請。到時候,哪怕是再找企業要求補償,企業也不會再給你任何的補償。他們甚至會說你自己主動申請辭職的。要知道,自己辭職是沒有任何的補償金額。

真寫了以後,那就是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你就只能自己捏著鼻子認了這個啞巴虧。

三.不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的確,企業就會欺負很多人不懂法,故意挖了坑等著別人跳。

所以說,當面對這種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不能寫,而是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個勞動者,在工作之餘也要適當的學法、懂法,更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之下被別人侵害。

在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也要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寫辭職書,那你就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所以說,職場人也要學法懂法,避免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


職觀


老茶給的建議很明確,那就是不要籤,千萬不要籤。

當初老茶也碰到這樣的情況,那個時候剛畢業到了一家公司,當時勞動合同籤的是一年時間。合同到期後,老闆就跟我說讓我寫辭職書,我就覺得奇怪,一來我壓根就沒有辭職。二來,如果老闆想要辭退我,直接說不就行了,幹嘛還要我這樣做。

當時也不懂什麼勞動合同法之類的,但是感覺應該有貓膩之類的。只怪當初太年輕了,受不了老闆的各種威逼利誘後,還是按老闆的說法做了。結果,沒多久就被開除了。也沒有任何理由和補償,最主要是自己感覺做得還不錯,工作也努力,為什麼會這樣呢?

後來才知道,原來企業資金鍊緊張,開始變相裁員,我們部門就是第一批整體被裁的。之所以讓寫辭職書,就是為了造成是自己主動辭職的,然後就可以省去一筆補償金了。現在想想,當時吃了就是不懂勞動合同法的虧。

不管你籤的是幾年的勞動合同,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話,都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金的

很多人有誤區,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續簽的話,就能無償解僱自己。所以,一直想著說能跟企業簽訂比較長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是一個誤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不管你跟企業簽訂多長的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30天找企業申請辭職,時間一到企業不管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可以走的,並且要支付你全部的工資和報銷費用的。當然,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正常是沒有補償金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企業會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還讓你寫辭職書的原因,目的就是要省去這筆補償金。

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雖然可以不跟員工續簽,但是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才行,而不是直接無償的讓員工走人的。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N”+多少的補償金,這個N就是你在企業工作了幾年。

當然,如果企業想要跟員工續簽,但是員工不續簽的話,也就是一種主動辭職的行為了,自然也得不到補償金了。

問題總結:通過上面的分析,應該知道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省去支付補償金,這種行為不僅沒道德還涉嫌違法的,員工是可以拒絕做的,並且可以收集證據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有時候,要學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這樣碰到一些問題後,才不會不懂得怎麼處理,結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到時就得不償失了。


老茶說事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這個肯定不能寫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一樣要補償員工的,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說明是你自願辭職,跟公司就沒有關係,公司也不用給你任何補償了。

一般合同到期,會遇到三種情況:

第一,公司不同意續簽,堅決不寫辭職,你寫了屬於你主動辭職,離職無補償金。這個時候應該讓公司給你正式的不續簽通知,然後和你籤一個補償協議,然後合同到期後你辦理交接。

第二,公司同意續簽,你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需要你寫辭職報告了,但是沒有補償金。

第三,公司同意續簽,你也同意續簽,那麼正常續簽勞動合同,正常工作,不需要補償。

建議題主跟公司商量,如果不續簽合同,需要公司按勞動法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談好之後,簽訂了雙方離職協議,再交辭職報告。

如果公司不同意,那就不用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吧。



苦逼的職場大叔


對於這個問題,合同到期了,原則上是不需要再提交辭職信的。

因為合同到期是合同已經期滿了,跟辭職是兩回事兒。

辭職是指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員工主動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而合同到期是指員工不提出離職,但是由於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期限,所以自動與用人單位脫離了勞動關係。所以這兩者是不同的性質!

所以合同到期之後需要解決的是是否與用人單位續簽的問題。如果不續簽的話,勞動者就直接與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了,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書面的離職證明,這樣方便勞動者到下一個單位去找工作。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肯定不寫!根據我混跡人力資源行業多年的一點點積累,拿出一些對職場人有利,卻最容易被職場人忽視的勞動法條款供大家參考:


01 合同到期,公司即使續約,也要賠錢


不少企業,特別是摳門的企業會很敵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續約時或者為公司工作滿十年後就會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後解約難到基本做不到。所以有些公司就不願意續約非核心團隊員工,反正這種人市場上找得到,想換就換。


而很多人認為,合同到期公司不肯和自己續約,不用賠償。這是不懂法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得特別清楚(建議仔細閱讀):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當然因為是期滿,所以不賠n+1,而應該賠償n(工作年限)。



02 如果公司N+1的補償金和你解約,應該接受嗎?


一般來說,N+1的賠償是合理的(N為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加上提前一個月通知或1個月補償金,一般來說,員工拿著錢可以歡天喜地的去找下家了,畢竟有才能的年輕員工並不用太擔心找不到工作。和公司耗著,損人不利己,拿出這筆補償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然而也有例外,比如說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不讓你信服,或者還有其他比較齷齪的事情(加班費剋扣社保繳納比例等),那你可以接著談,協商協商,你滿意了同意了才算數,你不同意就接著協商。法律是支持你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較噁心的做法是“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哥就是這麼愛崗敬業(損人不利己);第8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企業的上限(除非還希望你是高官,公司希望你別對媒體BB,保持沉默等,如當年惠普賠給赫德的千萬補償金)。n+1到2n,一般來說,是員工和公司談補償金的範圍。


大企業有經驗的HR,都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具體來說就是:你看法律規定就是賠這麼多,但是我們好聚好散,再多賠你一點,你就把協議給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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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悍貓先生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那毫無疑問,肯定不能寫!寫了就是你自己吃虧!

真實案例:重慶某公司職員小白,在公司中幹滿了合同期,公司與他也沒打算續簽,對於這樣小白也是心有準備。有一天,領導把小白叫到辦公室,要解決小白的問題。公司不想對其補償,領導便讓小白寫一份辭職報告,自己主動辭職!小白也是懂勞動合同法,拒不執行領導的命令。沒想到領導露出了獠牙,反覆無情,馬上就變臉威脅小白,如果小白不寫,就要用小白因為嚴重失職,導致公司損失的理由開除,並且威脅小白,如果被開除,到時候離職單上就會被寫上開除!不利於找工作。幸好小白留了個心眼,在進辦公室的時候就把手機錄音給打開了,把領導的威脅一一錄了下來,直接把向勞動局舉報了這一行為,合法的維護了自身權益。

一、職場人工作之餘,也要學法、懂法

你的情況可以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情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你的情況完全符合勞動法裡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主動辭職,意味著放棄權利維護

如果主動辭職的,是你自己主動跟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就就放棄了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

如果你主動辭職,公司就可以不用時機進行經濟的補償。他們的不想補償的理由就合理了。

所以說,當這種時候千萬不要去主動辭職,避免自身的損失。

三、用法律捍衛合法權利

在職場中如果遭遇侵權行為,作為受害者,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去維護自身的權利。

首先,你要嚴詞拒絕這樣不合理的要求!告訴他們不可能!

其次,你可以把勞動合同法裡面的規定明確的告知公司負責人,讓他知道你是懂法的,自然而然他就會投鼠忌器!

最後,與公司協商離職的事項,讓他們按照勞動合同裡簽訂的照章辦事。



所以說,職場人,在工作之餘,也要去學法、懂法,要不然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人侵犯都不知!只要有被侵權的情況,就要用法律武器來捍衛!


空格鍵很好


【法眼掃描的觀點】既然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也沒有打算續簽《勞動合同》,當然不寫辭職書了!

一、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公司在聘請員工的時候,需要和員工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會規定: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上班時間、上班地點、五險一金、工作條件等。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覺著員工能勝任工作,公司願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會通知員工重新就工資待遇、崗位職務等進行談判,當然了這樣的談判公司基本上是處於優勢、或者說強勢地位,員工討價還價的餘地不大,除非該員工是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如果覺著該員工工作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勉強可以將工作拿起來,都不如重新照聘一名新人好好培養,那就不會與該員工洽談續簽事宜,直接通過公司人事部門讓該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二、既然《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為啥要員工寫辭職書呢?

前面已經分析過了,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合格,或者不能勝任工作,那就通知員工移交工作,直接走人就可以了,為啥多此一舉,讓員工寫辭職書呢?有沒有其他的考慮呢?


1.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利益保護的非常有利,最高法院也出臺了關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多個司法解釋,更是對一些公司的“小聰明”進行了約束,但一些企業還是動起了“歪腦筋”,讓《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寫辭職書就是一列。

《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七種情形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員工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的顯然不屬於這七種情形,所以公司讓員工寫辭職書的目的就是規避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2、也有公司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眼掃描在實踐中發現有的公司在員工簽訂了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會讓員工寫一份《辭職書》,目的是規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如果員工已經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候,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有的公司會讓員工寫一份《辭職書》,隨後和員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思是:之前雖然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但員工辭職了,經過重新照聘,重新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所以是新的《勞動合同》,不能算簽訂第三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結語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利益加強了保護,但面對公司、面對僱主,員工始終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在實踐中,公司侵犯員工的利益情形時有發生。

作為員工要有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不能公司讓幹啥就幹啥,畢竟一旦簽署了辭職書,就喪失了索賠經濟補償金的權利,所以是堅決不能簽署《辭職書》的。


法眼掃描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我以過來人的身份鄭重告訴你:千萬別寫!



01

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不想任用你直接讓你走人就是,寫辭職書多此一舉

其實公司讓你寫辭職書,心裡是在打小算盤的,這個小算盤在第二點中會講到。


實際上,即使我們是法盲,對於勞動合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一竅不通,但是從思考事情的正常角度來講: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我們和公司的僱傭關係已經完全解除,公司不想在聘用我了,直接讓我走人就是,為何還要我們寫辭職書呢?


稍微仔細一想,就能看出其中的端倪,公司這麼做,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所以,不管什麼原因,我們都不要寫,不想幹了直接走人就是。


02

從法律角度來講,公司這麼做完全是在坑我們

第一點中講到,公司這麼做是在打小算盤的,那麼這個小算盤是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講到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七種情形,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這麼做,可能是為了避免支付賠償金,或者是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就是自私、損人的行為!


03

碰到類似辭職信、合同等文書要多留心眼,小心才能使得萬年船

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在職場中,我們碰到比較正式的文書,特別是要自己書寫或者簽名時,一定要多加小心。


很多人馬虎大意,對於這些有可能和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東西毫不在意,公司讓籤就籤,讓寫就寫,完全不想原因和理由。到頭來發現吃虧的就只有自己,想要維權,奈何自己已經簽了字,沒有挽回的餘地了。


所以說,我們對於這種事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多想想為什麼,這完全是對自己負責任。


總結:不知為何不要緊,從正常角度來思考就能發現端倪,而且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行為對我們毫無益處,因此我們在職場中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職場小偉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了,讓寫辭職信,就是欺負勞動者不懂法,讓勞動者上套。

01

勞動合同到期了,寫了辭職信 , 一分補償也沒得拿。

只要是勞動者本人主動寫辭職信的,不管是以何種原因寫的辭職信 ,即使是用人單位的教唆,那也沒有用,結果都是勞動者本人主動寫了辭職信,那麼這個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勞動者主動辭職要離開單位,最清晰的事實那就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一分一釐也不用拿出來補償勞動者。

02

勞動合同到期了,只要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了,凡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 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裡非常容易上當的地方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一般都是指地級市, 用人單位往往偷樑換柱 ,將地級市的社平工資改成全省的社平工資,那麼勞動者容易吃虧 ,特別是對於經濟發達地區的勞動者,吃虧是非常明顯的 ,因為經濟發達地區的社平工資是高於全省社平工資的。請大家看圖片,就一目瞭然了。

如果看了圖片還不是很明白的,可以關注我,收看我的專欄,講的相當相當清楚。

03

作為勞動者,一定要懂一些勞動法律法規 ,以便於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懂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不懂法的才往往被別人忽悠、上別人的圈套、掉到陰溝裡都不知道。

單位讓寫辭職報告,我不寫,用人單位強行不跟我籤怎麼辦呢 ? 那還不簡單,你就繼續在單位待著,每天都來單位上班, 過一段時間他們自然會給你簽訂的。

但是過了一段時間還不簽訂,並且還直接解除合同,不給補償金? 那可是求之不得的好事,讓他們這麼幹吧 ,勞動者能夠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那可是爽歪歪的。

04

小結:勞動者本人懂法 ,在任何地方都不會吃虧的。學懂勞動法是每一個職場人必備的基本素質,還沒有學習的趕緊學起來。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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