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通告第2號

平涼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

通 告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平涼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等相關規定,依據疫情防控工作形勢需要,平涼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對通行平涼市境內機動車輛實施管控:

一、嚴格管控平涼市車輛牌證(甘L)以外的車輛進入平涼市境內道路行駛(途經高速公路車輛除外)。因公務活動等原因確需進入平涼市境內的,應通過對口工作單位,提前和縣(市、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確認後准予通行。

二、平涼市民駕駛外地車輛牌證的,必須持有平涼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經各疫情防控交通檢疫點登記核實後,方可進入平涼市境內行駛。

三、各縣(市、區)嚴格管控非本縣(市、區)以外車輛和人員進入。確因工作、生活需要進入的,必須持有本縣(市、區)居民身份證、戶口本、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經各疫情防控交通檢疫點登記核實後,方可進入縣(市、區)轄區道路行駛。

四、對運輸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煤炭、石油、蔬菜等民生必需物資、群眾生產生活物資以及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經疫情防控交通檢疫點登記核實後,方可進入平涼市境內道路行駛。

本通告自2020年2月8日0時起施行。

平涼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領導小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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