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原来不平衡报价应该这么玩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项目投标时投标方常用的方法,然而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如何定义不平衡报价?如何对不平衡报价方进行惩罚?哪一方要对不平衡报价负责?这些问题在不同的项目运行时期、不同的阶段范围内都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本文将结合案例为你细细梳理清楚!


深度解析,原来不平衡报价应该这么玩

一、惩罚性概念


工程施工合同中常用到的惩罚性概念有2个:扣除定金与扣除违约金:


1、扣除定金

合同签订后某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没能力履行合同,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程序,做为惩罚,另一方可以扣留其交纳的定金。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理解为定金。


举个例子:一个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1亿元,投标方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恶意低价行为,投标报价1000万元并且中标,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承包方意识到此项目如果将来履行合同会存在巨大风险,因此选择及时止险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这时招标方对投标方的惩罚就是扣除投标方几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合同内条款规定:履约保函为合同金额10%,这时承包方选择退场,损失如下:


①投标保证金招标方退还投标方,因为招投标程序已经结束,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该有个了断;


②扣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因为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10%履约保函相当于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定金。


2、扣除违约金

扣除违约金在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都有大概率出现的频率,如工期每拖延一天,扣除合同违约金1‰,最多扣除合同金额3%。违约金首先是有上限;其次违约金是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对建造的商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指标提供合格保障而做出的相应惩罚。

二、实战案例分析


1、案例:-20元/㎡的屋顶单价


某公司投标的时候屋面为150元/㎡,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保温,但实际上并未做保温,或者保温厚度不够(保温材料特别贵,投标报价时就把这块不平衡下浮了)。现在审计局审查,该公司就把屋面重新组价,按原招标控制价组价下浮后大概300元/㎡,然后按后组价的比例扣除屋面保温没做到规定厚度的这一部分费用,导致屋面单价变成-2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们先看一下同意工程审计提出结算意见的人的看法:施工方报的低价视为让利,或在其他子目里得到了补偿。实际结算没施工子目按正常组价扣除,报低价的子目出现倒扣是必然的。不平衡报价出发点就是从整体计算盈亏的,按实结算时却要按单独的子目计算这个子目盈亏,这样思维逻辑是有问题的。


2、深度解析


再举一个销售行业的案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应该如何正常解决:乙销售手机时因为价签标注错误,导致10000元/部的手机价签标注为1000元/部,甲看到价签后立刻订购了一部手机并交纳500元定金,事后乙发现这笔交易无法实施便向甲做了解释并双倍返还了甲支付的定金共计1000元。这笔交易到此为止就算终结,乙为自己的错误支付了代价,甲虽然空欢喜一场,但也得到了500元的补偿。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同样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只是其交易程序复杂程序超过了销售行业。结合手机交易案例,联系上述的恶意中标案例,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惩罚性条款的运用程序和法律解释都是一样的,应为1亿元的工程项目因为报价失误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而退场,违约方只需要负担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责任也就是1000万元×10%=100万元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因为某方违约要被倒扣1000-10000=-9000万元。


反观保温层变更问题,如果原图纸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保温层厚度100mm,在此前提下组出的清单综合单价是150元/㎡,实际因各种原因保温层只做了50mm厚,只要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这种改变设计方案的做法就不能被定义为偷工减料,承包方这种行为最多属于工艺变更范畴,工程变更操作起来第一步就是遵行组价原则进行重新组价,保温材料如果投标报价按1000元/m³计算,不管实际市场或招标控制价里保温材料单价是3000元/m³还是5000元/m³,结算时都是按合同文件里的1000元/m³计算。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新屋面保温综合单价一定会因为保温厚度减小,综合单价随之相应降低,但绝对不会出现重组后单价-20元/㎡的笑话。


如果出现,可能是因为提问者没有理解-20元/㎡构成可能是因为组价时先冲减了原清单150元/㎡的综合单价,按变更重新组价130元/㎡综合单价,-150元/㎡+130元/㎡之和得出变更调整后的新综合单价等于-20元/㎡。这-20元/㎡并不是倒扣的结果,而是工艺变更产生的综合单价变化,报价高低因为之后出现材料、工艺变更都有可能出现新产生的结算单价低于原合同报价。


无论投标报价时采用什么不平衡方式报价,只要中标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就要尊重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综合单价,结算时没有不平衡报价之说法,只有合同文件为依据。如果实际某清单项目没有实施(或没按图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实施),结算时公式=(实际施工数量-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如果实际施工数量>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结算时此项目金额就是正数。

三、总 结


第一,这里要反复强调一个清单计价中的基础性常识:无论工程量清单实际数量如何变换,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被随意调整。如保温清单综合单价案例,若屋面工程量增加,因为当初报价失误,承包方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所以在此也顺便劝诫同行,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时首先不能低于成本;


第二,不要自认为聪明地去故意操作不平衡方式报价。回复者提到的因为不平衡报价产生的盈亏问题这里也做个说明:做买卖有赔有赚是正常交易事件,建筑工程是特殊的商品买卖,交易活动就看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较量。但是应该愿赌服输,不能因为结算时发现被对手占了便宜后,又恼羞成怒地要调整已经构成合同法律文件的工程理清单综合单价。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黄燕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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