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雞不成蝕把米 被判緩刑悔不該

偷雞不成蝕把米 被判緩刑悔不該

近期,民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喇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喇某,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前河鄉某村人。去年在競爭本村社長一職時,喇某因競爭失敗與競爭對手產生了怨氣,喇某一直對此事耿耿於懷。去年3月的一天,喇某醉酒後為發洩心中不滿,悄悄潛入本社公用水窖,將村民共用水泵偷回家中藏匿。第二天,同社村民發現水窖裡的水泵被盜,立即向社長和村主任告知水泵被盜一事,隨後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派出所民警和村主任、社長遂即趕至現場,又把社員們都召集起來,打算先在內部展開排查,挨家挨戶搜一遍本社村民的家。這時,混在人群中的喇某坐不住了,主動站出來承認是自己偷了水泵,並帶領民警前往家中,交出了藏匿的水泵。考慮到水泵系該社生活必需品,民警未對涉案水泵進行扣押,發還該社後將喇某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據喇某交代,他與現任社長素有矛盾,競爭失敗後,一直心有不滿,想著如果把水泵偷了,社員們吃不上水一定會去找社長的麻煩,便借酒壯膽,將公用水泵偷回家,藏到炕角後用被褥蓋了起來。後經民和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水泵價值3655元,喇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民和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喇某為報私怨,秘密竊取公私財物,非法佔有公私財務價值達3655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後,民警進行現場調查時,被告人喇某主動承認其盜竊水泵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鑑於被盜水泵已返還該社,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喇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且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認為被告人喇某適用緩刑對其居住地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喇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遠親不如近鄰”,同為一個村社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村民,應該和睦相處,互相幫助,齊心協力,共同致富,且“冤家宜解不宜結”,只要互讓一分,便能少很多是非,在法治社會,廣大公民應當自覺學法知法守法,切不可因一洩私憤,最終觸犯法律吞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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