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已進行網籤登記情況下,能否排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商品房已進行網籤登記情況下,能否排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轉自: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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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籤”,即商品房預售登記,就是房屋交易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房屋備案,在預售的房屋合同上編上不同的號碼,並在網上予以公佈,防止商品房銷售出現重複銷售、重複抵押的情形,保護房地產交易的透明度。網籤備案是房地產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為監管區域內房地產交易情況而進行的一種監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一房二賣等情況,增強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公信力”。但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網籤備案的當事人是否即取得了物權呢?能否排除第三人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呢?

一、案情

1.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認定,判決德州三沅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沅公司)向德州天翔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翔公司)返還貨款647萬元,賠償損失1072918元。

2.德州中院在執行(2013)德中商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時,查封了劉某波、鄧某向三沅公司購買辦理了商品房網籤備案的房屋一套,該房屋劉某波、鄧某並未實際佔有,也僅支付了一小部分房款。

3.劉某波、鄧某提出執行異議,德州中院於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德中法執異字第9號執行裁定書予以駁回。

4.2016年3月12日,劉某波、鄧某向德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15)德中法執異字第9號執行裁定書;確認被查封房屋歸原告所有;判決不得對原告房屋予以執行。德州中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劉某波、鄧某的訴請。

5.天翔公司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主張網籤備案並不能發生物權變動,劉某波、鄧某為取得案渉房屋所有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劉某波、鄧某的訴訟請求。

6.劉某波、鄧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再審

案 號:(2018)最高法民申350號

案 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年份:2018年

裁判結果:駁回劉某波、鄧某的再審申請

文書類型:裁定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波、鄧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德州天翔置業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第三人:德州三沅工貿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

劉某波、鄧某請求確認案涉房屋為其所有,並不得予以執行的主張能否成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中,劉某波、鄧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而提供的主要證據為(2013)德中商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所確認涉案的房產由劉某波、鄧某自然人購買,並辦理網籤登記的事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看,物權公示原則為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對不動產而言,其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結合本案相關事實,案涉房屋並未登記在劉某波、鄧某名下,劉某波、鄧某僅進行了商品房網籤登記,但商品房網籤登記是政府部門依託其建立的商品房網上籤約備案平臺,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關主體進行商品房預售管理的網上備案登記行為,商品房網籤登記並不具有物權變動性質,而是行政機關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管理的一項措施,商品房網籤登記並不直接產生不動產物權設立或變動的效力。故本案中劉某波、鄧某對涉案房產只是享有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劉某波、鄧某向法院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上,劉某波、鄧某以涉案房產已網籤登記在其名下為由,主張對涉案房產享有所有權的再審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駁回劉某波、鄧某的再審申請。

三、評析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記在國家主管機關的登記簿上。關於登記的法律效果,民法法系各國民法立法例主要有兩種: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以登記作為公示不動產物權狀態的方法,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產生法律效力,但非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登記要件主義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登記,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間也不發生效力。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我國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登記是以登記要件主義為原則,同時存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本案中,劉某波、鄧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而提供的主要證據為(2013)德中商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所確認涉案的房產由劉某波、鄧某自然人購買,並辦理網籤登記的事實。商品房網籤,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範房地產企業規範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起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網籤後可以在互聯網上查詢網籤信息,已經網簽過的房屋,無法進行第二次網籤,但網籤並不具有物權變動性質,不直接產生不動產物權設立或變動的效力。因此,僅辦理網籤備案的房屋買受人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辦理房屋登記的買受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主張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房屋買受人可排除金錢債權的申請執行人對房屋的強制執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於登記在開發商名下的商品房,房屋買受人在以下條件下,也可排除強制執行:(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參見魏振灜主編:《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四、結語

房屋買受人不理性的賦予了“網籤”許多光環,導致在實踐中因誤解網籤的法律性質而引發諸多法律糾紛。應當明確的是,網籤,作為行政機關行使管理的一種管理手段而存在,在物權法上並無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可言。

五、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節選)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選)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九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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