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員工,在離職時要求解除競業限制,這種現象常見嗎?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66的娃娃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越來越多,這是基於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在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的前提下才生效,這有一定的合理性。一般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在員工離職時主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也挺多。即使員工不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會自動解除的。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越來越多,限制期一般是一年,最多兩年,實際上對於技術人員來講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卻很少,一來我們現在還處在以抄襲為主的階段,絕大多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所掌握的技術都屬於常規技術,同行業各家都有,沒有專有技術,也就沒有限制的必要。二來要付出一到兩年的補償費,一般用人單位不願付這個錢,尤其是利潤比較低的行業或用人單位,更不願付這個錢,而且在目前情況下,絕大多數技術人員也沒有達到值得讓用人單位付錢的技術能力。第三,真正能決定公司命運的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再不情願也會給足錢,讓他安心工作不離職。

所以,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個事情不必恐慌,它有一定的履行門檻,有了基本的補償金,離職後再換一個子行業就可以了。

即使在沒有競業限制的年代,我也是每換一次工作就換一個行業,每個行業我都做到國內同行業第一,或者是國際同行業第一。對於一個對技術、能力達到較高境界的人,什麼限制協議都限制不到的。


工程師聊技能


山東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會議紀要

五、關於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問題

競業限制協議只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和違約金,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該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而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六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

備註: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六、關於勞動者再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只要是在競業限制協議期限內,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仍然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再次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再次支付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七、關於用人單位明示不支付經濟補償情況下,勞動者的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權問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及其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八、關於在職期間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責任承擔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職期間與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和違約責任,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該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要求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就其在職期間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就其在職期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支付經濟補償,或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為由主張在職期間競業限制約定無效的,不予支持。

九、關於用人單位以勞動報酬中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進行抗辯的認定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因此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以其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已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進行抗辯的,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不予支持。


青島牛南希律師


不常見,具體理由是:

1、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簽訂競業競止協議的主體是“雙高”,即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比如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經理、高級工程師等,這類人員的離職率往往也相對較低,而對於普通員工的競業競止約定是無效的,普通員工沒必要提出解除。

2、對於“雙高”人員,往往接觸的是公司的機密,這類人非常清楚就算提出解除競業競協議公司也不太可能同意,所以他們也沒必要提出。



Lawyer曾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一,競業限制,是指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於離職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生產、自營或為他人生產、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及業務,不得在具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行使權利,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是放棄權利,這是用人單位的自由,並且用人單位放棄權利後勞動者重新獲得了自主擇業權,並未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三,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競業限制並未正式開始,當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對勞動者不產生任何影響,勞動者的權利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自主重新擇業。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用人單位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法侃


1、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竟業限制是什麼意思。競業限制通俗點說就是因為你是公司高管或掌握了公司核心機密,限制你進入同一行業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該行業工作的限制。

競業限制,也叫競業禁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人員在特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制度設計。

2、公司在和你簽訂競業限制期間應另外支付給你三個月的竟業補償金,記住,是另外單獨支付,不是和工資一起發的那種。

如不滿足這兩個條件,競業限制協議就是一張廢紙,不起任何法律效應。

如果說公司決定對你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予以豁免,離職後你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關競業限制義務,公司也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南飛朱雀


重點是錢有沒有給!

簽訂了競業限制的一定要注意,離職的時候一定要提出經濟補償金,如果對方不同意給,那這個協議就無效了,但是如果你不提,違反了協議,你還得承擔責任支付違約金甚至賠償損失,如果你不提,對方也不提,你履行了協議,你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法律支持這種情況。


精英人力資源管理


如果不能去競爭行業,還能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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