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自费治疗的华侨与外籍华人不交费怎么办?

自武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努力下,特别是湖北武汉等地人民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之后,疫情得以有效控制。这其中政府所制定 的“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国家包底的政策,无疑给群众吃了定心丸。但在国内疫情有效控制好转的情况下,境外输入型病例明显增加,口岸防控压力明显加大。大量的海外华人华侨开始回国避疫。这其中既有所在国防控意识不强,措施不力的因素,也有一些人是想钻“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空子,希望能够免费得到检测与治疗。为此,多地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应自费治疗的华侨与外籍华人不交费怎么办?

比如,那个隐瞒发热史偷偷回国的黎某及其丈夫、儿子一家三口从洛杉矶机场乘国航CA988次航班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其在飞机已经进入中国境内时,才告知乘务员自己发热,抵京时,海关对3人排查后,由120急救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后,黎某被诊断为确诊病例,黎某丈夫及儿子被诊断为疑似病例。这样的人就应当全部自费负担隔离、诊疗救治费用。
因新冠肺炎属于高传染性疾病,隔离与治疗都属于强制性的,国家对于该类患者的隔离与治疗是实行先隔离治疗后收费(自费病人)的政策,那么对于黎某这样的病人如果事后拒绝交费怎么办?他们都持有外国护照或绿卡,是否会利用自己这一特殊身份,等疫情过去再偷偷溜出国门?
这些人在未交清应付费用之前,相当于欠了我们国家一笔费用,即属于负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由此可见,在上述法律规定中, 不论是持有外国绿卡的中国人,还是加入了外国籍的华人,一旦涉及诉讼,中国法院就有权限制其出境,并会上征信系统的“黑名单”。所以对于那些抱有侥幸心理蹭免费治疗的“归来”者,最好还是先熟悉一下中国的法律。另也提醒相关单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国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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