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列女传》来看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及其对女性的心灵摧残

以《列女传》来看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及其对女性的心灵摧残

婚姻法并不是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早在中国古代时期就有了十分系统的固定,内容十分丰富,而且历史悠久。不过在古代时期,想要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一直都有“七出”和“七不出”的说法,因为女性在古代时期地位比较低下,男权思想极为严重,所以古代婚姻法中女性要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义绝制度,对女性心灵摧残十分严重。

中国古代义绝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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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义绝制度只能算是古代离婚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并不能算是独立的制度。也可以说,该制度属于刑事案件出现后所要执行的民事法律后果。

可以分为不同的几种情况,简单点来说,夫妻之间,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的亲属间、以及双方的亲属间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出现了法律中明令规定的斗殴、杀人等犯罪行为,那么不仅仅要追究犯罪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同时夫妻关系也要立即破除,这就是义绝离婚制度的内容。

《列女传》中记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在古代人看来,父母兄弟之间的关系属于血缘关系,也可以叫做“天合”,但是夫妻之间不是,属于“人合”,是“义”,所以出现一些违背人伦、破坏两姓关系的行为都属于不义之行,会令两姓关系甚至是两个家族恩断义绝,所以应该让夫妻离婚。

也就是说,这种制度是属于强制性的,并不说当事人或者是夫妻觉得不想义绝就可以不这样做,如果法律判定夫妻应该义绝,但是这对夫妻却不愿意这样做,那么他们就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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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离婚制度的起源

到目前为止,唐代之前的义绝离婚制度已经找不到相关的依据了,但是可以肯定,之前就已经存在此类制度,而义绝中关于义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因为后天的情义或者是恩情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存在后,当事人之间的相处原则和其他社会关系并不相同,而为了维护这种关系能够长久而稳定的发展,当事人之间就应该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

在古代时,人们比较看重“义”,虽然形象比较抽象,但是却十分重要,《礼记·礼运》中云:“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所以说人和人之间存在各种义。

不同的是,在唐朝以前,义绝一般都会按照礼制来执行,只要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做出了背叛婚姻的行为,在当时都会被人看做是“义绝”,比如说抛弃妻子、停妻再娶等行为都会让夫妻二人义绝。东汉时期的相关规定在

《白虎通德论·嫁娶》中指出:“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这一点和《唐律》中的记载大同小异十分相像。

总体上来说,义绝这个理论应该是在夫妻义合这个基础上演变而出的,唐朝之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规定出相关的处罚,而且也并不仅仅是指夫妻之间,甚至还能够运用到夫妻关系以外的社会关系中,直到唐朝之后才有了具体的规定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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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义绝离婚制度

到了唐朝,统治者发现,民众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对国家的管理存在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才开始将义绝纳入律法之中。有些男人想要借着“义绝”的名义而休掉妻子,对于这种行为,唐朝律法也是不能容忍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云:“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说明唐朝对婚姻还是十分看重的,希望夫妻之间和睦相处。

而且唐朝还将这一制度列为强制制度,《唐律疏议》云:“义绝者,官遣离之”、“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也就是说,官府判定夫妻义绝之后,当事人却没有义绝的将会受到处罚。《疏议》日:“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为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

到了宋朝时期,这方面的律法基本上和唐朝一致,不过宋朝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入了一些新的规定,也就是说,从唐朝到宋朝,义绝制度还是有所进步的。

《庆元条法事类》载:“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女使故从便”。尽管里面用的是“离之”,而没有明说义绝,但含义确实一样的,依旧属于强制义绝范围之内。

另外,唐宋时期的律法都有命令规定,义绝必须要通过官府才能有效,夫妻之间的关系也要经过官府才能够解除,如果说有了法律中关于义绝的那些事发生,但是官府还没有进行判决,那么他们依旧还是夫妻。可是义绝又是因为一些其他犯罪而引发出来的判决,所以这之间的关系很难定论,因此宋朝法律规定,如果在有义绝之类的情况,却还同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就以夫妻的身份进行判处,如果犯的是死罪,那么就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处罚,《庆元条法事类》载:“诸犯义绝,未经断离,而相犯者,及奸者,各论如服纪法,罪至死,奏裁,准凡人至死者,以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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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义绝制度

唐朝之后,义绝这项制度再次转变,此项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夫妻之间,还包括后天结成的恩义关系,如果这种关系遭到背叛,就必须取消这种已经存在的一种客观关系,比如说女婿和岳父这种关系,对此元朝时期的律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元典章》中云:“女婿虚指丈人奸女者为义绝”。也就是说,在各种亲属关系中,出现背离关系的状况都可以适用于义绝。

明宋时期的义绝的是审判离婚,并对夫妻以及亲属之间的伤害行为做了相关的范围划分,但是元朝时期并不是这样规定的,明清律法中,《元史·刑法志》:“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也就是说,不一定是伤害父母的行为才能义绝。另外,假如说丈夫将妻子卖给了其他男人,或者是强迫妻子和别人有了亲密关系,这种情况下,妻子都可以回到娘家,和丈夫义绝。

到了清朝时期义绝的根本也发声了改变,唐朝时期规定,官府判处义绝者,就必须要做到这一点,否则就要受到惩罚,但是清朝不是这样的,

《大清律例》中云:“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类亦是也”。也就是说,情节轻重不同的时候,也可以义绝,也可以不义绝,要根据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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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义绝离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原因

其实简单说起来,古代会出现这种制度,主要还是因为在那个时期,统治者发现想要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最好还是按照儒家的伦理道德来进行约束,而夫妻义合属于社会中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因此统治者才会如此重视这方面的律法。

古代社会结婚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最主要的还是要结两姓之好,《礼记·昏礼》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家不仅仅是个人的单位,在古代眼中,整个家族才是一个家,因此家族成员之间也要和睦相处,所以一旦出现导致义绝的行为,那么两个家族之间的关系都会恶化起来,对统治者统治社会极为不利,所以才会要官府强行将这对夫妻义绝,两个家族再无关系。

另外,现代社会中,结婚要两个人完全自愿,但是在古代,结婚的青年男女是没有这种权利的,他们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特别是父亲的决定,作为子女决不能违反,由此可见父母在夫妻关系中占据着很大的分量,因此当出现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一方的亲属伤害了另一方的父母之时,必将判定二人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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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义绝离婚制度对女性的摧残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比较低下,所以才有了夫为妻纲的说法,在古人眼中,妻子必须要对丈夫十分恭顺,因为她们是在丈夫的权力下生活的,所以当丈夫杀妻时判处的刑罚就会比较轻,但是如果是妻子做出了伤害丈夫的行为,必定会受到严厉惩罚。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者,减妻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另外,律法中还规定,妻子必须为丈夫保持贞节,一旦和他人有关联,就会被认定七出。但是丈夫却不同了,他们还可以纳妾,而妾的地位更加低下,甚至可以随意被丈夫抛弃,所以说,在义绝制度中,女性依旧属于弱势群体,权利相对低下很多。

尽管说,古代时期也希望夫妻能够长长久久,《礼记·郊特性》曰:“壹与之齐,终身不改”,可是因为女性地位比较低下,男性地位崇高,丈夫可以随意的纳妾嫖娼,从一而终是对妻子的要求。汉朝班昭所写的《女戒》中指出“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到了唐朝统治者更加想尽办法劝诫女性贞节恭顺,就连女子守寡后改嫁都要被惩罚。到了明清时期更为严重,官府鼓励女子在丈夫死后守节,如果有男子调戏,女子就要去死。总之女性的地位不仅仅是低下了,而是连生命都变得没有丝毫价值。

所以说,很多女子为了能够依附丈夫生活,他们就算受到夫家虐待都不敢提出异议,只能自己忍受着,因为只有这样,她才能够活下去。由此可见,义绝这项制度基本上是站在男性角度来思考的,女性的惩罚更为严重,义绝之后的结局也更加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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