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法律風險100問!(下)


二、合同風險篇


45.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的情形?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並非對所有合同的履行構成阻礙。對於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結合合同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間節點、採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對於商事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區分情況,依法予以處理。

46.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抗辯是否就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答: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區分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責任。因受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後,依照公平原則確認各方的損失承擔比例。一方因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7.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怎麼辦?

答:“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但是,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與是否能達到不可抗力免責條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在構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夠援引不可抗力免責則視個案履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而有所不同。

48.在疫情的影響下雖然合同能繼續履行,但將影響一方當事人的權益該如何處理?

答:可參考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既要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客觀、公平地認定對合同當事人權益的影響。

49.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臨近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能否中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舉證證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5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在訴訟案件中的期間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訴訟案件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5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處理與客戶(供應商)之間的關係?

答:在疫情持續期間,為避免因受疫情影響引發與客戶(供應商)之間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建議企業妥善處理與客戶(供應商)之間的合作關係:

一、及時向客戶(供應商)瞭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以及疫情對客戶(供應商)正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據此判斷客戶(供應商)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續合作的可能性。

二、向客戶(供應商)通告本企業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及企業應對此次疫情的生產經營計劃,並與客戶共同探討基於保護雙方利益和合作關係的具體的應對措施和方案。

三、為保障疫情持續期間溝通順暢,及時與客戶(供應商)溝通互換企業內部各業務板塊的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除非確有必要,儘量避免雙方在疫情持續期間的人員往來或聚集。

四、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實現與客戶(供應商)合作目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客戶(供應商)終止合作,因受疫情影響導致與客戶(供應商)合作顯失公平的,可考慮基於合作合同或採購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52.在買賣合同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企業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避法律風險?

答: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企業可以首先考慮能否與合同相對方通過協商的形式,將合同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補充約定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53.企業作為賣方時如何規避因本次疫情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答:應當立即對照具體商務合同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排查服務/產品的提供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並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合同及時提供服務/產品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客戶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客戶,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作為憑證。

二、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已經完全無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務/產品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客戶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並提出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

54.企業作為買方時如何規避因本次疫情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答:應當立即排查企業需求,將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務/產品清點核查,清點核查後,建議企業向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響、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從而做好從其他渠道購買或者延遲自身生產經營的準備,並可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如果經過與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受到此次疫情嚴重影響,已經無法滿足企業作為買方的及時性或者其他需求、導致雙方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建議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寫明。

二、在排查企業自身需求的同時,我們建議企業同時排查作為買方是否受疫情影響、是否能夠按約按時收貨、付款,如果因為此次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約進行服務/產品接收、付款的,建議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接收服務/產品、支付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供應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作為憑證。

55.涉及國際貿易合同,如何獲取不可抗力證明?

答: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因此,受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目前,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企業可通過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在線上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56.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構成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發生後政府先後採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施工單位無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觀上導致工程項目工期延誤,但是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可以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57.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損失由誰承擔?

答:建設工程領域,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均有明確約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通用條款一旦選擇適用即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為例,根據示範文本第17.3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照下列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前述原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損失主張部分賠償。

58.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工期延誤責任及財產損失承擔,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後,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此時應當視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對疫情的發生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作出了明確的預見和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疫情原因主張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責任。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此後因疫情爆發導致的工期延誤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無權以不可抗力條款繼續主張免除延誤責任。

59.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可否因疫情防控相應順延?

答:不能。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中止和延長,一旦屆滿,權利人就喪失了實體權利,故權利人應及時主張權利。

60.施工單位如何應對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財產損失?

答:一是要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在全國緊急啟動響應措施對抗疫情的大環境下,各地建設工程項目相繼推遲開復工時間,各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項目現場管理,減少因疫情帶來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

(一)對於施工隊伍中有湖北籍或者途徑湖北的施工人員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屬地社區、衛生防疫部門以及住建部門,並組織相關人員隨時報告上述人員的健康動態;

(二)對於現場駐守人員,做好常態化體溫檢測工作,排查工人有無發熱、咳嗽等症狀,做好跟蹤登記;

(三)對於項目主要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等進行經常性消毒,配發口罩、手套等防護工具,做好項目現場的安全健康防護工作。

二是要積極申請工期順延,並做好證據留存工作。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該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期延誤,可以作為施工單位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因此,主張工期順延的舉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對此,我們建議,施工單位應當結合當地疫情情況、政府文件等內容,蒐集、整理客觀證據材料,證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施工合同工期產生重大影響,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或工期索賠報告,並特別注意每個步驟的時效及行為要求,如:時間節點、資料要求、接收對象等,以確保工期順延申請的合規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後,發包人未確認的,承包人應完整保存上述證據,做好後續因工期延誤可能發生的索賠事件準備。

三是要及時與發包人協商談判,合理分擔損失。施工單位一方面應當在疫情爆發後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向發包人申請工期順延;另一方面,應當與發包人積極確定並分擔由於疫情引發的損失。對此,我們建議,如雙方對損失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遵從雙方約定履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同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規定,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如項目施工人員在遲延復工期間派駐現場工作,由於遲延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該段期間屬於休息日,施工單位可以主張按照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雙倍工資。

四是要盡力採取措施消除影響,減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約定,施工單位依據肺炎疫情主張不可抗力主張免責,仍需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除非發包人特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疫情情況、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等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等使用規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間的施工成本,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注意保留採取上述措施的證據材料,否則需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6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疫情發展,建築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會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約定包乾總價或定額計價,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

答:能否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關鍵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專用條款中是否對費用調增有約定,以及疫情出現是否符合費用調增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費用調增的條款,且將不可抗力作為了調增費用的情形,則可依據合同進行調增。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種思路處理:

(1)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合同價格條款或計價原則,通過合同變更的方式調增費用;

(2)基於合同約定條款,將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等費用算作損失,向建設單位主張索賠。

62.對於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的租賃,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或營業額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業延遲復工、復產,且出臺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宴席,這些政策客觀上會對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為此,作為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慮引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63.對於生產性用房(如廠房)的租賃,因為疫情導致無法復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此種情況大體與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的租賃合同問題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復工通知對此類承租人影響更大。為此,我們建議承租人主動聯繫出租人,要求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順延,中止期間不計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當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為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對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後,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的訴求,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64.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銀行貸款能否延期償還?

答:對此問題,銀保監會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於企業能否延期償還銀行借款,銀保監會並未進行規定,而是將決定權留給了貸款主體,即各大銀行本身。上述通知發文後,國內各大銀行陸續發佈通過了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方式幫助、支持企業發展的措施,如交通銀行推出措施,對於受疫情影響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等方式支持企業正常運營。因此,能否延期償還銀行貸款,還需要看貸款銀行是否具有相應優惠措施。若經核實無優惠措施的,我們建議儘量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方式還款。

65.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旅遊社如何處理與旅客之間的法律關係?

答: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隨後各地文旅局相繼出臺具體細則,1月27日後包括出境跟團遊在內的所有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暫停經營。旅行社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及時處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請求,除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條款以外,不得設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涉及國內外第三方平臺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應積極與第三方進行溝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額退款、或設置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時,旅行社作為合同當事人,應先行承擔退款義務,與第三方的糾紛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66.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旅遊社如何處理與其他旅行社、酒店、賓館、導遊等合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答:需要將疫情受影響的情況及相關資料如實向其他旅行社、酒店、賓館、導遊等合作主體之間及時通報,通報內容包括疫情原因、發展過程、受影響的程度(包括政府管制、旅客提出退款要求、商業損失等在內),妥善處理與其他合作主體的合同、協議後續處理,涉及對旅客退款的,應充分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67.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履約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張各方分擔?

答:如新冠肺炎疫情後,合同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但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可參照《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合同當事人可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就因疫情爆發所產生的損失予以公平分擔。但主張一方需舉證證明:(1)履約成本顯著高於疫情爆發前;(2)履約成本的提高與疫情的關聯性;(3)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將明顯利益受損等。

68.如何應對借疫情惡意違約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範圍廣、持續時間長,對國家經濟的各方面都產生嚴重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單位或個人以疫情為藉口惡意違約。如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疫情管控無法外出等為由不支付到期應付款項、交易方以疫情為由大幅延長履行期限等。建議守約方採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

(1)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復工情況等疫情相關信息,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

(2)保持與對方溝通,儘量蒐集、固定證據;

(3)疫情結束後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69.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被查封、扣押、凍結了怎麼辦?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專用於‘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專用資金和物資亦不得被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如企業在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遭遇該情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三、勞動用工篇

70.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三天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答:不屬於。春節假期延長是國務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特殊假期。根據國務院《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原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春節延長假期應視為休息日。

71.延遲復工期間及後續時間即2020年2月3日至實際復工日,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按照時間階段分別計算處理。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屬於延遲復工假,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可復工企業),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不可復工企業)。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屬於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支付2倍工資或安排補休(可復工企業),無安排員工工作的無需支付工資。

(3)2020年2月10日至1個工資支付週期:假期屬於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4)超過1個工資支付週期至復工日或解除勞動關係日:假期屬於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費。此外,由於禁止提前復工導致企業錯過工資發放日的,企業不具有主觀惡意,原則上不屬於無故拖欠勞動報酬。建議企業應在復工後儘快發放工資,並及時向員工說明情況並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72.用人單位可否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假期?

答:可以。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73.企業違反規定提前復工,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答:企業違反規定提前復工,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74.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提前上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答:可以拒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浙江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75.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3號),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76.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答: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復工,不得違反政府規定強行復工。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77.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一、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二、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三、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78.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瞭解。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79、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8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81.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勞動者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依據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82.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依據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83.員工被隔離或確診治療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應該如何確定?

答:依據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84.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依據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5.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6.疫情防控期間,各類假期競合應該如何妥善處理?

答:要按照具體的假期類型予以判斷分析。

一、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治療的,醫療期計算: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計算,病休期間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根據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不等。

二、帶薪年休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原則上帶薪年休假應當順延,但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一致以帶薪年休假衝抵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建議雙方應保留相關協商一致的依據。

三、事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如員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資待遇的,則事假順延或銷假處理。如企業未因事假降低員工工資待遇的,也可要求員工不得順延事假。

四、產假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不順延。產假按自然日計算。

五、工傷停工留薪期與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假重疊的:不順延。工傷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計算。

87.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20年1月24日發出通知表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8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需靈活用工經營應該如何處理?

答:要根據企業及員工情況綜合判斷。

一、員工因疫情未及時到崗復工的,與員工協商一致,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如員工不同意的,企業可考慮採取休息日調休、在家辦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靈活措施,並保留協商一致的依據。根據員工所處地域分別判斷,不建議以曠工為由輕易解除勞動關係。

二、企業生產經營存在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時也可考慮適當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合理降低經營過程中的交易損失。

89.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否中止?

答:是。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90.員工在單位被同事傳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嚴格遵照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刑事風險篇

91.在疫情防控措施實施期間,企業組織員工外出聚餐、團建,不按照政府規定,拒絕停業、拒絕執行防控措施,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

92.企業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汙染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以汙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最高判處死刑。

9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眾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為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的;或對藥品、保健品等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後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會構成犯罪嗎?

答: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94.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故意編造或傳播例如“武漢紅十字醫院有三具屍體躺在樓道里無人處理”類的虛假(恐怖)信息,會構成犯罪嗎?

答: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95.企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96.企業製造、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護服、口罩等,銷售來歷不明的“三無”醫護口罩,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藥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97.企業銷售假冒“3M”品牌的防護口罩(非醫用),銷售黴變的口罩,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98.企業將無證生產雙黃連口服液冒充為某品牌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從非正規渠道採購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品(後經鑑定為假藥),會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死刑。

99.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高價銷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無證銷售相關禽畜、野味,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對單位判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刑十五年。

100.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會構成犯罪嗎?

答: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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