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馬檢察轉播】【法學匯】新時代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構

【耿馬檢察轉播】【法學匯】新時代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峰


檢察機關應當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積極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設智能化的檢察案例數據庫,實現快捷檢索、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裁判文書提取、辦案瑕疵提示等智能化辦案輔助。


各級檢察院都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學習上級檢察院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過學習研究和消化吸收,就可以潛移默化地逐步提高檢察官在認定事實、運用證據、適用法律、把握政策和釋法說理等方面的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辦案是檢察工作的主要內容,案例則是檢察工作的主要載體。


一、關於案例分類。實踐中,除了指導性案例,還有參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所謂參考性案例,檢察機關沒有這個表述,審判機關所指的參考性案例,是指由高級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所謂典型案例,可以涵蓋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性案例,許多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性案例都來源於典型案例。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工作涉及的案例,可以分為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兩類。這裡的典型案例是狹義的,不包括指導性案例。


二、關於案例研發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檢研發。關於檢察機關典型案例的研發主體,可以適當廣泛一些,以調動各級檢察院及其內設業務部門研究和發佈案例的積極性。就檢察系統來講,指導通常是指一種上對下的關係,因此理想的典型案例發佈主體應當為上級檢察院,包括最高檢、省級院和地市級院。目前,考慮到我國典型案例數量較少,還可以賦予最高檢內設業務部門和省級院內設業務部門發佈典型案例的職責。


根據案例內容,檢察機關還可以主動商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聯合發佈典型案例。實踐中,聯合發佈的典型案例更容易得到下級司法、執法機關的共同認可,指導效果會好很多。


三、關於案例研發程序和內容。根據現有規定,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的研發程序較為嚴格,在省級院和有關人員的推薦下,最高檢各業務廳和研究室篩選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然後提交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根據討論意見修改後再提交檢委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由最高檢發佈。


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規範和改進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研發程序和發佈內容。最高檢各業務廳和研究室篩選備選指導性案例時,應當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然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之後提交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討論同意後,提請檢委會審議通過再對外發布。關於典型案例的研發程序,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為保證案例質量,對於以檢察院名義研發的,可以由本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或者檢委會審議通過後發佈;對於以檢察院內設業務部門名義研發的,則由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發佈。案例應當主要突出檢察機關的履職情況,發佈時還應當附關於案例的可以公開的法律文書甚至工作文書,這些法律文書或者工作文書對於辦案人員來說更具有直接的、現實的指導意義。


四、關於案例數量和質量。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對於數量和質量的側重點應當有所區別。對於指導性案例來講,應當像制定司法解釋那樣,立足於“少而管用”,必須具有“指導性”,也就是說應當提煉出一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對今後辦理類似案件具有參照適用的價值,不宜追求數量批量發佈,可以成熟一件發佈一件。


對於典型案例來講,在保證質量的同時,目前應當著力增加數量,有效彌補指導性案例數量上的空間。上級檢察院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典型案例的研發,在轄區範圍內著力增加典型案例數量,不斷擴大典型案例對檢察工作的覆蓋面。


五、關於案例數據庫建設和管理。檢察機關應當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積極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建設智能化的檢察案例數據庫,實現快捷檢索、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裁判文書提取、辦案瑕疵提示等智能化辦案輔助。


第一,抓緊建設檢察案例數據庫。考慮到人力物力財力、各地案件數量和方便檢索應用,檢察案例數據庫建設應當充分發揮各省級院的作用,按照“分頭建設、整合使用”的原則,將檢察案例數據庫分為總庫和子庫。最高檢和各省級院都應當建設一個檢察案例數據庫作為子庫,這些子庫彙集成總庫,即全國檢察案例數據庫。最高檢案例數據子庫包括三類案件: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最高檢內設業務部門發佈的典型案例。各省級院都應當建設一個檢察案例數據子庫,也包括三類案件:本省級院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和本省地市級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最高檢負責自身子庫和總庫即全國檢察案例數據庫平臺建設,各省級院案例數據子庫之間應當做到互聯互通。


第二,及時引入法院的案例數據庫。最高檢應當本著“開放共享、為我所用”的原則,加強與最高法溝通協調,爭取早日把法院案例數據庫與檢察案例數據庫互聯互通。各省級院也要將本省的檢察案例數據庫與高級法院的參考性案例數據庫互聯互通。


第三,共商共享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例數據庫。鑑於法律監督工作涉及到其他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最高檢應該注重與有關機關的溝通協調,打通檢察案例數據庫與其他機關案例數據庫的壁壘。


第四,注重管理檢察案例數據庫。最高檢和各省級院要加強對各自檢察案例子庫的管理,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入庫案例與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其他入庫案例之間存在的矛盾或者不協調之處,及時廢止和定期清理已經失效或者年代久遠已無指導效用的案例,各負其責地確保檢察案例數據庫的健康和活力。


六、關於案例效力和應用。根據最高檢有關規定,指導性案例具有“應當參照”適用的效力。實踐中,檢察官辦理案件應當檢索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如果有應當參照的指導性案例,則區分三種情況處理:第一種是參照指導性案例的要旨和指導意義,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則檢察官可以自己作出處理決定;第二種是雖然參照了指導性案例,但檢察官仍然難以自己作出決定的,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或者檢委會討論;第三種是檢察官結合該案具體情況,認為不應當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提交檢委會討論。如果檢委會決定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的,則檢察官執行檢委會決定;如果檢委會同意檢察官不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意見的,則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檢察院批准。


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典型案例一定地位,因此典型案例並不具有法定的效力。由於典型案例發佈主體較多,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價值,有效解決轄區內類似案件不同處理的問題,實踐中可以按照典型案例發佈主體的級別來把握其“效力”,即上級檢察院及其內設業務部門發佈的典型案例效力高於下級檢察院及其內設業務部門發佈的典型案例效力。當然,這種“效力”僅具有參考或者借鑑價值,如果檢察官不遵循這一原則辦理類似案件,也無需報告上一級檢察院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檢察官啟動類案檢索程序的案件之後還將進入審判程序,則該檢察官除了檢索最高檢案例子庫和所在地省級院案例子庫外,還應當檢索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和所在地高級法院發佈的參考性案例。


七、關於案例學習和研究。各級檢察院都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學習上級檢察院的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通過學習研究和消化吸收,就可以潛移默化地逐步提高檢察官在認定事實、運用證據、適用法律、把握政策和釋法說理等方面的能力。


建議最高檢創設《檢察案例研究》刊物,適時向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申請成立檢察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吸引和凝聚檢察系統內外的專業力量,定期組織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專業研討,不斷提高檢察案例研究水平。


習近平總書記告誡全黨:“走得再遠、走到再光輝的未來,也不能忘記走過的過去,不能忘記為什麼出發。”指導性案例創立的初衷,就是為了解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不能滿足司法辦案需要,導致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但指導性案例畢竟有其侷限性,最大的不足就是不能被直接引用作為辦案依據。我國具有悠久的成文法傳統,成文法的制定就是一個從個別現象到一般規則的過程。遵循這一路徑,如果指導性案例提煉的法律適用規則已經比較成熟,則可以通過一定程序及時上升為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這應該也是指導性案例的另一種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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