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不是想拆就能拆,非法強拆要擔法律責任,六個原則別視而不見

建築是否屬於違建,是否應該強制拆除,是需要綜合考慮的複雜問題,行政機關在行使違建房屋的拆除權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項時,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合理,合法地判斷和處理。2020年行政機關再查處違建,應要全面停止粗暴式強拆,法律禁止違法強拆,違法強拆需擔負法律責任,一定牢記六個原則,不與民爭利。

違建不是想拆就能拆,非法強拆要擔法律責任,六個原則別視而不見

一、“認定違建”要依法,尊重百姓財產權

“違建”也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人力、財力所搭建出來的民法上的“物”,這就存在一個其是否享有物權的問題。即使建築本身確實違法,但就修建建築的材料本身,這個物權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究竟一處建築是不是真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缺乏必要的建設審批手續和證件,都需要嚴格依法進行認定,而不能僅憑直觀感覺。

因此,如果涉案建築根本就不是違建,卻被錯誤的認定為違建進而實施處罰甚至強拆,那麼這個“違建就該強拆”就變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客觀上就構成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肆意踐踏。因此,認定這一環節,是極為重要的。國家法律對於哪一類建築屬於違建做了相對具體的規定,一個建築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設審批手續和證件,需要由法律規定的政府部門依法來進行嚴格認定。通常來說,城市裡面,規劃部門;農村,國土部門;其他部門,無權認定一般的違建。

二、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問題上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不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與處罰昨天的行為。由於2008年起施行《城鄉規劃法》,這部法律規定了建設房屋必須要取得相關證件,經過相關審批。而08年以前,適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實踐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舊房屋,這些房屋不考慮其建造時間等客觀條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規來看待與對待,顯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農村的房屋情況則更為複雜,1982年出臺《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才對農村建房的面積有所規定。這些個時間點,在認定違建時都需要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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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賴保護原則

當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資”才著手的建設項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經營性用房,現如今也被認定為是違建無償拆除,新官不理舊賬。事實上行政機關管理著社會各項公共事務,它有義務保持其政策與行為的連貫性和穩定性,珍視社會公眾對其的信任。對於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與項目,是不是違建,拆與不拆,有無補償,都需要有一個明顯傾向於群眾的答案,它不能被認定成是違建。

四、查處違建不是隻能拆除,方式方法要適當

總是說“拆違”,事實上違建不一定要拆,不是說將違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顯然,拆除只是違建處罰的措施之一。行政行為需遵循“最小損害原則”,也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再者行政機關掌握著相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對於違法程度較輕、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違建法律明文規定不是必須拆除。而是完全可以採取“補證+罰款”的途徑賦予其合法身份,以確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於遭受過分重大的損失,最終保障的則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現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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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些違建伴隨著現實需求而存在,沒必要一網打盡

行政機關查處違建應當考慮其對規劃的影響程度。而有一些違建,其存在源於百姓切實的使用需求,這些違建或許與規劃不符,但並不存在多大的社會危害性。行政機關既然有自由裁量權,在查處時就應多斟酌,多考慮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違建其實沒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發矛盾。

南京市城管局、規劃局曾於2018年聯合發佈《關於加強違法建設治理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其中細化了一些常見的違建類型,對那些現實存在、確有使用需求的違建,行政機關將不予查處。

六、“違建”不能一拆遷就打擊,不拆遷不打擊

打擊違建固然義不容辭,但行政目的不能不單純。平時無作為,徵時一刀切;哪裡有徵地拆遷,哪裡就開始查處違建,這種“以拆違促(代)拆遷”的行為是不正確的。

《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通常認為,該條處罰時效限制了行政機關對違建進行處罰時的權力行使,對於那些已經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築,行政機關再來實施處罰是於法無據的。當然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通常不會這樣理解。但無論如何,拆違總是和拆遷相伴相生,從最樸素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的,不正義的。

違建不是想拆就能拆,非法強拆要擔法律責任,六個原則別視而不見

總之,若是想最終實現“新增違建”的終結和“存量違建”的依法公平處置,必須將“一刀切認定違建”、“一味強拆”等錯誤行為從實際查處違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嚴格依法辦事,兼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減少因拆違引發的對立和糾紛,切實解決群眾真正的關切和利益訴求,才是治理違建應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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