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稅制、藩鎮、權柄下移,漫談唐朝稅制頻繁更替的必然性

前言

賦稅制度一直都是國家政權中舉足輕重、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制度。正是高效且公平的賦稅制度,才能夠最大程度上支撐國家機器的運轉。賦稅制度在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更為統治者重視不已,

早在商周時期,就已經存在了具備一定規章制度的賦稅徵收體制,雖然那會兒處於奴隸制時代,但是在徵收對象、賦稅數量方面都進行了系統的安排。

奴隸制時代的土地屬於國有制,而廣大的自耕農則是國王的佃農,因此天下所有耕種土地的農民都要向國王繳納相應的賦稅,否則便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隨著西周分封制的確立,社會等級的分層日益凸顯且成型,因此便會出現了層級性的賦稅徵收體制。也就是說各地封王向周天子貢納賦稅,而在封國內,則是由下到上一級一級上繳。由此各地封王成為了周天子在賦稅徵收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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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等級制


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變法運動,原有的奴隸制徹底被摒棄,地主階級不斷興起,封建制度日漸上風。秦朝的建立,標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完全確立,並且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嚴密且有效的賦稅制度。從此,在中國的封建時代,隨著土地制度的不斷變革,賦稅徵收體制也在隨之變化當中。這種變化在中古時期最為激烈,也就是在隋唐時期。

《唐六典》載:"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皆掌導楊風化,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其戶皆二年一定,以入籍賬。"

隋朝時期對北魏時期的戶調製進行了改革,建立了租庸調製度,為隋朝的興盛奠定了經濟基礎,雖然隋朝僅二世而亡,但是卻積累了巨大的財富。唐朝將隋朝的財產繼承下來,並且在前期對租庸調製度又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安史之亂後的中期唐朝

,迫於國家財政的緊俏,又推出了新型稅制—兩稅法,後隨著藩鎮割據形勢的嚴峻,又出現了針對地方的兩稅三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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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煬帝


唐朝建立初期振興經濟的得力武器:租庸調製度

唐朝建立之後,雖然繼承了隋朝豐厚的家產,但是由於隋末農民大起義的巨大沖擊,基層社會的生產生活遲遲不能恢復。因此在隋朝末期嚴苛的租庸調製的基礎上,高祖、太宗均進行了減稅安排,希望能夠快速恢復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中央政府與地方社會的聯合作用下,國家經濟發展不斷加快,最終出現了久違的太平盛世,即貞觀之治。

租庸調製度是依靠當時的均田制度存在的。唐朝建立之初掌握著大量的空地、閒田,統治者也就能夠成功地實行均田制度保證將國家掌握的可耕地和山地分給每個自耕農,既然百姓有了土地耕種,那麼自然就可以維持日常的生活,同時還能夠定期向國家繳納相應的賦稅。

《舊唐書》載:"每丁歲入租粟二石。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曰免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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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


所以說,租庸調製度在唐朝初期的貫徹執行,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此時地方財政能夠竭盡全力配合中央政府,上下一條心,所以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矛盾可以忽略不計。但是

隨著唐朝社會的發展,地主階級的勢力日趨擴張,成為地方財政脫離中央的重要因素。要知道,之所以將他們成為地主階級,就是因為他們經常掌握大量的土地,而這些土地便是在兼併自耕農耕地的基礎上得來的。

隨著這種現象不斷出現且日益嚴重,國家原來進行的均田制的土地大量被地主兼併,自耕農日益減少,導致流民在不斷增多這些勢力不斷壯大的地主,開始不斷隱匿人口使國家戶籍中的百姓成為地主階級個人的經濟服務者,國家所掌握的土地和人口在不斷萎縮,這種情況下,均田制崩塌了,以均田制為賦稅支撐的租庸調製也難以繼續維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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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


安史之亂后帝國的經濟支撐:兩稅法

安史之亂期間,使得北方人口減少了大半,北方經濟遭遇毀滅性打擊,北方人口大量南遷,而南方地區在戰亂期間免受戰火禍及,此時的江淮地區成為了戰後帝國重建的重要經濟來源。原來的租庸調製度已經不再適應新的國家形勢發展的需要,由於戰亂,國家財政已經入不敷出,因此急需一項更加貼合形勢需求的賦稅制度來支撐帝國的經濟。

雖然戰後相繼出現了一批理財名臣,向劉晏、第五琦等人,他們在對於稅制改革的突破點在於鹽稅。鹽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同時在前面歷朝歷代中,鹽稅始終是國家賦稅收入的重要一環唐朝中期的賦稅改革率先針對鹽政開刀,將鹽的生產、經營以及銷售這一全套的營銷模式全部收歸中央,同時提高鹽價

,鹽稅收入增長一日千里。不久就達到了驚人的1200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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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


但是針對鹽稅的改革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家的賦稅問題。唐朝畢竟是傳統的農業國,所以還是要將最為廣大的土地的自耕農,以及那些勢力日益壯大的地主作為國家賦稅徵收的對象,這樣才能從最廣泛的人口、最深入的地區完成系統的稅額徵收。

在這樣的需求下,公元780年,兩稅法出臺了,這是中古時期稅制中最為深刻的變革之一。

兩稅法在徵收內容的選擇中,更多地向戶稅和地稅傾斜,以便實現公平。也就是說依照各家財產的多少或者土地的多少進行混合徵收,同時將稅收對象直接擴大到了官僚、皇室宗親、寺院,要知道這些人階層在以前是不交稅的。這種徵收對象擴大到地主階級的賦稅規定,凸顯了當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財政賦稅方面的矛盾在日益激化。

《新唐書》載:"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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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社會結構


中央政府的無奈選擇:兩稅三分法

安史之亂以後,唐朝將安史降將安置在他們自己的發家之地,也就是兩河地區,雖然唐朝名義上對其統治,但是從史料可以發現,兩河藩鎮是唐朝中後期割據性以及反叛性最為強烈的。

《舊唐書》:"夫以東周之地,久陷賊中,十不存一。百曹荒廢,曾無尺橡,中間畿內,不滿千戶。井邑榛棘,豺狼所嗥。既乏軍儲,又鮮人力。人煙斷絕,千里蕭條。"

以兩河藩鎮為首,逐漸掌握了地方勢力範圍之內的軍政和財政大權。唐朝中期實行的兩稅法對於這種割據性地區根本就不適用。這些藩鎮的統帥在面對中央的命令之時,如果符合自身利益便順從,一旦對於自身利益有損失的便強硬拒絕,中央與其連談判的機會都很少有。兩稅法在割據性藩鎮內部的失效,使得中央不得不對其妥協,出臺了極具妥協性的兩稅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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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肅宗


兩稅三分法,就是將強藩地區的賦稅依然按照兩稅法的收稅原則,進行繳納,但是在賦稅的支配上,唐朝中央政府做出了巨大的讓步。賦稅分為三分,一部分留給收稅當地作為日常開銷,成為留支,一部分則由藩鎮節度支配,成為留州,第三部分則上繳中央,稱為上供。

兩稅三分發充分體現了唐朝中央對於強藩割據地區的無奈,尤其在地方財政賦稅的管理上基本上插不上手了。

兩稅三分法實行之後,唐朝後期中央財政賦稅之權正式下放到地方,而這種唐朝前期對地方賦稅抓的如此之緊的現象也是一去不復返了。由於失去了地方賦稅對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撐,唐朝後期的國家財政經常入不敷出,同時為了加強軍事實力,還供養了大批的藩鎮軍隊和神策軍。龐大的軍費支出最終壓垮了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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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朔三鎮


評價

由上文可以看出,地方財政賦稅的掌握程度直接關係到封建王朝統治的長久向奴隸制時期的國家,由於土地採用的是公有制,同時私有經濟發展十分有限,再加上奴隸主的強力統治,奴隸主集團對於地方財政的掌握是非常牢固的。但是到了封建時代,情況就不一樣了,封建地主階級作為一個新生兒,一直處於急速的成長當中。而土地和賦稅則是他重要的生命養分。

像唐朝中後期藩鎮獨掌地方財政大權的現象,早在東漢時期就已經出現過。只不過當時不叫藩鎮,而是刺史。刺史一開始在西漢設立,之時地方的監察機構,經過兩漢的演變之後,刺史逐漸掌握了地方的政、軍、財大權,儼然一個個獨立的小王國。東漢末年,最具實力的就是各方諸侯,而這些諸侯就是從刺史發展而來的,由一州刺史逐漸掌握數州,最終成為一方霸主。

唐朝中後期的情況基本上是東漢末年曆史的在現。所不同的是,東漢末年的中央政府已經完全失去了對地方刺史的控制,而唐朝中央起碼還保有名義上的權威,皇帝的作用還是在的。當然這種權威性只是相對於那些獨立傾向較小的藩鎮,對於強藩,中央的命令還是可以直接遭到無視的。由唐一代的賦稅改革,就是依據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能力而不斷變化的。

唐朝前期的租庸調製實行的非常成功,但是社會經濟發生鉅變,尤其在土地和戶籍上,國家對此掌握的愈發不足。為了解決這種現象,按照資產和田畝為稅收標準的兩稅法出臺了。隨著強藩的反抗,中央政府的妥協,兩稅三分的制度成為中央與地方爭奪賦稅的重要解決辦法。這也標誌著唐朝中央對於地方控制的失控,起碼是在賦稅徵收方面。


參考文獻:《舊唐書》、《新唐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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