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436541.68元!湘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期,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湖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湖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湖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某共同

赔偿国家损失1436541.68元并向社会公众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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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省钱省事,防水公司偷排废水

湖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生产建筑防水卷材的单位,在既不查证被委托方是否拥有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环境部门申报废水处置事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建林擅自委托无资质的被告人李江涛、王斌等人将公司循环沉淀池内的30余吨沥青喷淋废水随意排放至城市排水井内,导致湘乡市涟水河滨江御苑和牛形山区域的河面受到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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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严重,母亲河修复成本巨大

为防止污染扩散,湘乡市人民政府紧急组织了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民政局、武装部、环卫处、环保局、水利局、市场设施维护管理处、东郊乡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清理现场、设置拦油坝、打捞漂浮废物等,共耗费人民币1286541.68元。通过及时应急处置,该环境损害事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未对事发地周边土壤造成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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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母亲河,启动检察公益诉讼

因为被告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涟水河污染严重,政府付出了高额的修复人力、财力成本。为更好地守护母亲河,有效挽回国家损失,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成立专项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多次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湘乡市委汇报争取支持、多次和湘乡市人民法院沟通衔接之下,检察官们用一连串“硬核”行动展示了他们捍卫母亲河的决心与勇气:

2019年3月18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30日。

同年5月,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湖南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告单位的沥青烟气喷淋系统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禁止外排的物质。王建林等人非法倾倒工业油水混合物的行为对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1286541.68元。

公告期满,因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5月17日就王建林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后,于同年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3日对被告单位追加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及王建林等人共同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承担我院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

同年12月19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2月12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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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将联合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

通过强有力的检察专项监督

用法治力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努力筑起一道司法屏障守护湘乡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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