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約嫖後被錄下視頻,不給1萬元就告男子強姦|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38歲,未婚)在工地上打工,平時也沒啥愛好,就是喜歡逛貼吧。某天,王某在逛貼吧時候發現竟然有人在光明正大地打賣淫廣告,他好奇地加了對方好友,表示有意向。朱某正是對面的賣淫女,兩人約定在一個星期之後在某賓館見面。王某見到朱某以後感覺非常滿意,因為朱某看起來的很年輕,大概20來歲,兩人約定價格是500元,如果包夜那是2000元,王某咬咬牙但是也只能選擇500元的套餐。讓人意外的是,朱某對王某說,她這個人喜歡叫,希望不要介意。王某沒多想,說你想叫就叫吧。於是兩人愉快地發生了性關係,王某支付了500元,算是兩清。但是第二天,朱某打來電話要求見面,說這次免費,是買一送一。王某如遇而至,但是換來的是晴天霹靂:朱某竟然說自己錄了視頻,要告王某強姦,王某必須支付1萬元把視頻買回去。王某看完視頻後無奈把錢打給了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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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朱某和王某自願以金錢為交易發生性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朱某和王某,一個賣淫,一個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另外特別注意:2019年12月28日,我們已經廢除了收容教育制度各位網友請不要再留言說為什麼黃海波的事,因為黃海波的事發生在廢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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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找王某要1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給付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朱某的行為完全如何上述犯罪構造,另外敲詐數額1萬元也符合數額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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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隨著網絡的興起,一些傳統的違法行為,比如賣淫嫖娼已經轉移到了網上,而一些犯罪行為,比如詐騙,也開始往網絡轉移。以賣淫為誘餌從而實施盜竊、詐騙、敲詐、搶劫等犯罪現在是層出不窮。我們一方面要對網絡有害信息進行清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這個案件再次啟示我們:嫖娼有風險,謹防被錄像,違法不敢報,會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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