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鏈條上的少女失去的又是什麼│強迫賣淫案學習

性交易鏈條上的少女失去的又是什麼│強迫賣淫案學習

“不勞而獲”毀掉的是自己和別人的人生

前言:人們在感受陽光普照的時候,心理總是暖暖的;但社會總有那麼陰暗的一面,一旦揭開,傷疤不知要用什麼去縫補;尤其在涉及到的是還不是很瞭解這個社會的未成年女孩;她們或無知或懵懂或被強迫到賣淫中,不知成年後或成熟後的她們如何應對年幼時遭受的一切?痛心也痛恨!

強迫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實踐現狀:

司法實務中,本地強迫賣淫案並不是一個多發的罪名,甚至一年也不會有一個案件,強迫賣淫,關鍵的是“強迫”,即被賣淫的人是不願意參與到性交易中,而是被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脅迫或其他方式參與賣淫的,但是令人震驚也同樣應引起我們高度關注的是,強迫賣淫罪在近3年來數量開始增加了,且涉案人的年齡較多為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強迫未成年人去賣淫,為的就是想要“不勞而獲”。

性交易鏈條上的少女失去的又是什麼│強迫賣淫案學習


未成年人有時候也是一個小魔鬼,在他們身上包裹的除了青春年少,也有邪惡的一面,如何讓自己能夠有錢揮霍,而別人是否痛苦不在他的考慮內。。。。

這樣的未成年多處於家庭無人管教,早年退學,這都成為別人心疼他們得理由,但這並不是他們自甘墮落,毀人人生的藉口。

未完,待續,發發牢騷還是需要從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行為人犯罪的特點、原因,以及提出對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