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有權翻閱供應商資料?搞笑呢!

問:開標結束後,代理機構有權翻閱供應商資料嗎?

答:有權翻閱。首先,根據財政部87號令規定,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公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結束後,要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其次根據財政部69號文規定,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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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評標結束後,一定要由採購單位確定後才可以定標嗎?

答:不一定,採購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並獨立履行下列職責:(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規定,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五)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問: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分的公開招標項目,能不能設定最低報價?

答:採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採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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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控股關係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可以參與同一項目投標嗎?

答:存在控股關係的兩家單位是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招標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由上述規定可知,聯合體相當於一個供應商的身份。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限制的是不同供應商之間的關係。而且《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標供應商之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等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而存在直接控股關係的不同供應商組成一個聯合體,不會出現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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