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赞同男人入赘这件事吗?

彬彬的故事


入赘就是男的嫁到女方家里,农村人都认为这是不值得提倡的。认为男人入赘是因为没钱娶媳妇,只能入赘到女方家。

但是现如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入赘了,因为人们都远离了家乡,在外地安家落户了。

如果入赘遇到一个好家庭的话还是可以的,只不过是换一个地方生活而已,但是假如遇到一个刁蛮的家庭就不太好过了!

幸福的婚姻需要两个人的支持,相互理解和相互理解。只有这样,两者的结合才能携手并进。其实大家都觉得,女人就是应该嫁给男人的。极少情况,就是要男人嫁给女人,就是说男人要入赘女方家。男人入赘女方家,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同意也看不惯男人入赘女方家。虽然说凡事都有例外,男人入赘女方家里,给人感觉就是会觉得非常无奈与委屈。尤其是在南方,因为经济相对落后,女人的家庭地位不如男人,男人在家里就是主导。

男人入赘经常会被人看不起。比方说女方家里人对待不好,男人自己没有经济主导权,没有地位,凡事都要看女方的脸色。男人入赘,方方面面都容易被妻子限制。还有婚前经济能力的差距,也会导致结婚后,由于妻子这方比较强势,无形中容易践踏到男人的尊严。还有的就是,入赘的男人,即使有了孩子,孩子也不会跟男人姓。

在中国,大多数入赘的原因是男方家里贫穷,或者是孤儿一个。而女方家里比较富裕或者是独生女,父母不舍得她嫁出去。个人感觉接受不接受主要看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稳固,以及入赘时丈母娘的要求,以及男方可承受的范围;很多女人都说自己在爱情中,为那个男人,放弃了这个,放弃了那个,爱的毫无尊严。


生活中的点滴记事


赞同男人入赘这件事吗?改孩子姓氏这种

我本人赞同入赘,但改姓氏还是算了!有两个孩子可以考虑其中一个改,根据现实情况而定!

这个是观念问题,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占的比例很小,尽管时代改变了,观念开放了,依旧只是小群体。

一个男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选择入赘的!

香火传承,同宗同源,血脉相连,女人嫁入男方天经地义,男方入赘女方格格不入,逻辑上是女嫁入,男入赘是一回事,可根源上天差地别,因为总体共同标准意识就是女嫁入,围绕着女嫁入的一系列民风民俗,法律法规,但如今比较完善,可以说成一个几千年的产业链。

男入赘,总体被认为无能,贫穷的象征!被排斥在这个产业链之外,不受待见!尽管男入赘被歧视的程度大大降低了,被理解了,但不代表大多数人就接受,甚至女方家庭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愿意招婿!

就如同同性恋一样,人们可以理解,但观念上还是排斥的!

想要改变,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首先法律上的继承法就得改,外孙也在第一序列继承权,宗祠家谱外姓子孙可以入等等。很难!至少现在还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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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家庭非常贫穷,男孩又多,选一个男孩入赘,也未尝不可。

如果女方家庭条件不错,可惜就是没有男孩,选个倒插门的女婿也不错。

虽然说倒插门所生的孩子可能要随女方姓,那不也都一样吗?

名字只是一个代号。再说了,如果生两个孩子,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个孩子随自己姓呀!


入赘婚姻,即指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兄无弟,但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男到女方家落户要随女家的姓氏,被称为“倒插门”。

朋友钱哥,他父亲兄弟五人,只有一个姑姑。在40年前娶媳妇也是要彩礼的,那时的人们常说:“养儿为防老、养女为花钱。”从这句话中不难听说,那时嫁闺女时需要的彩礼钱也不少(按当时的物价、当时的标准计算)。朋友钱哥的父亲排老二,当都都做了“倒插门女婿”。不过钱哥父亲的倒插门女婿还好,生的孩子是随父亲姓。

身边朋友郑哥,也是因为家庭比较贫穷,兄弟四人,没有姐妹。郑哥兄弟四人老大、老二相差两岁(郑哥是老二),老三、老四还是双胞胎。郑哥结婚时,家里实在没有钱了,聘礼、婚房、装修、家电、待客等郑哥的父母实在拿不出钱了。于是让媒婆给找“入赘”的婚姻。最后在临村找到一家没有男孩的家庭,对方要求是,如果生男孩,第一个孩子必须随女方姓,第二个孩子可以随男方姓!


有时看农村材题的电视时,也曾多次看到倒插门的“入赘婚姻”。既然电视中都偶尔播出,那就说明这个现象很正常。


入赘,如果男方家人有本事、有钱,那这名男子肯定不想入赘做倒插门。

凡是做倒插门女婿的,往往都是男方家庭比较贫穷,或不聚备结婚的条件。而女方家境略好于男方,却没有男孩,这时就需要招一名上门女婿,生的孩子随女方姓,给女主家庭传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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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传统文化影响的,其实现在社会不必要太在乎这些事情,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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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入赘这件事要这样来看:

有人愿意做赘婿,那是有原因的,一般来说,家里兄弟姐妹多,房产少,底子薄,父母无能为力为所有的子女完成成家大业,女孩子也看不上这样的家庭背景,父母无奈同意儿子去人家做上门女婿,与其在家困着打光棍,不如去人家讨生活。

还有的情况是,家里所处环境差,地理偏僻,无发展前景,选个好地方、好人家入赘对今后的发展有个助力和帮助,这无疑是条捷径,也算是个不错的选择。

还有极个别的男孩父母不在了,孤苦无依,选择做上门女婿,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家厚道做人,把岳父母视为父母孝顺,这也是女方家乐意促成的,是个双赢的选项。

无论哪种情况入赘,只要你诚心诚意在女方家做人创业打拼,人心都是肉长的,到时生了二个娃后,向女方家恳请,一个跟女方姓,一个跟男方姓,只要是通情达理的人,这个请求应该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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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两种男的会入赘。

第一种,家里穷,自身没本事,受教育程度又低,身高长相也不出众,娶不上老婆。虽然觉得入赘丢人,但没办法,为了有个老婆只能选择入赘。

这种入赘男的婚后生活通常都不是很和睦。女方嫌弃他没本事赚不来钱,岳父母也可能会冷嘲热讽。或者妻子和岳父母其实并没有那个意思,但因为自身是上门女婿,性格敏感,总觉得对方话里话外在嘲讽自己,导致日子过不好的也有。男人性格比较懦弱的也就忍了,性格比较刚烈的轻则离婚,重则杀人。

第二种,自身没什么问题,家里条件也不错。家里有不止一个儿子且其他人都有后,家人不指望他传宗接代。一般出身城市的较多,有良好的工作,且受教育程度较高。本人和家人对此事都比较开明,不觉得入赘有什么丢人的。身材相貌有出众的,也有不出众的。

这种入赘男的婚后生活一般比较美满和睦。他们肯定不会找三观不合的女友,女友大多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只是可能是家里的独女,所以岳父母要求入赘。但因为自身有本事,能赚到钱,思想也开明,即使拌几句嘴也不会往坏处想,所以并不会觉得受了多大委屈。开放二胎以后生两个孩子通常会一个随父姓,另一个随母姓。入赘婚姻即指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者招女婿上门。男到女家成亲落户要随女家的姓氏,被称为“倒插门”,“小子无能更姓改名”等等。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观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传统意义上的“倒插门”也大大弱化,只是居住地方和子女姓氏。

入赘的婚姻仪式通常比较简单,不事铺张。但也有华侨或殷富之家,先让入赘的男子来家居住,而令女儿到外祖母家居住,到了婚娶吉期,照样有花轿到外祖母家去迎亲,照样担嫁妆和鼓乐伴行,家中照样安排等新人的队列,用热烈的炮声迎接新娘入门,照古例踢轿门、请出轿、牵新人上厅堂行交拜礼,同样鼓乐喧天炮声震地,大宴亲友和宾客,用热闹的场面把入赘形式加以掩盖,使男子堂而皇之地娶亲,女儿照样坐花轿“出嫁”做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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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虽说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种婚姻形式,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普及,入赘这种婚姻形式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另一个或者说是另几个方式在社会上依然存在。

旧社会的入赘是非常正式的,有一套非常繁琐的程序,比如说要写入赘文书,文书中条款规定的非常细,诸如男方入赘之后要改成女方姓氏,有孩子之后孩子也要随女方姓氏;男方入赘之后没有特别要紧的事不能回家等等,总之一个意思,男方入赘后老实听话。

现在就不同了,虽说男方名义是倒插门,但形式已没有那么明显,城市里很多不是入赘的,常年在女方家住的也不是没有,至于说小孩改姓随女方,现代社会人们对这个好象也都看的开了。

我媳妇的一个表弟,农村的,家里两个姐,就他一个男丁,前几年在市里打工,谈了一个市郊的女孩,女孩是老大,下面两个妹妹,没男孩,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了,女方提了个条件,结婚后生的第一个男孩要随女方的姓,媳妇表弟把这事和我说,问我的意见,我说不就有个孩子随他们的姓,又没有其它条件,又不是倒插门,现在好多夫妻生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个随爸爸姓,一个随妈妈姓,没什么,只要你们两个愿意在一块,其它都不是问题。

多元化的文化,婚姻形式也会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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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男人入赘不是错,我赞同入赘。

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不假思索的认为孩子就应该跟男方姓。但是母亲怀胎十月何其辛苦,难道就没有权利要求孩子跟随母亲姓吗?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姓氏的起源和发展吧!


姓氏是一个家族血源关系的标志与象征。在很早的部落时期就有姓氏的存在,不同的部落拥有不同的姓氏。姓氏的创造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在我国最早的母系社会,女性的尊贵是凌驾于男性之上的,也因此很多姓氏中都带有女字旁。

随着农耕的普及,进入男性至尊的时代,除了个别入赘的情况,女子嫁人后也要随男方姓的,夫妻有了孩子,孩子也是要跟随父亲的姓。姓氏随男姓是封建社会男权主义极度膨胀的结果。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制度的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由于现实原因,我建议男人入赘的话,可以生两个孩子,一个跟父亲姓,一个随母亲姓。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生活小施哥


男人入赘不是问题,都是过日子过生活,人的一生不长,在家过还是在媳妇家过,其实没有多大区别。独生子女政策下,有很多的一个孩子家庭,想要个上门女婿是可以理解的,就是想和女婿更亲近更和睦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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