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根據用途不同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為農用地,二為建設用地。
前者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後者則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等。
在農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和重點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而用途管制則主要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31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農業用地,
特別是耕地的保護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對用途改變的限制。
但這種限制並非絕對,因為農村居民的生存和發展也離不開建設用地,在未來一個較長的時期內,農村建設用地的需求總量和規模仍會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
因此,農用地的減少在客觀上無法避免,法律沒有、也不可能絕對禁止農用地的轉用。
只不過必須嚴格控制這種轉用的速度和規模。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2款、第3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以下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1.鄉(鎮)村企業建設;
2.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3.農村村民住宅建設。
也就是說,只有以上三類建設項目才允許佔用農村土地。
以上建設項目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同時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納入土地年度計劃,
並在依法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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