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乡“取钱”,没想到犯了法!

帮忙取个钱就能赚钱,举手之劳就能致富,这种事听听就觉得不可思议,天上不会掉馅饼,殊不知做这样的事很可能掉进陷阱。

帮老乡“取钱”,没想到犯了法!

案例简介

2019年8月的一天,老乡汤某找到高某,让其帮忙到异地取钱,并承诺给高某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后汤某还将一张他人的银行卡和一部手机交给高某,要求高某在取款前先验卡,即先存再取一百块钱,以验证该卡能否正常使用。虽心有疑惑但贪图小利的高某便于次日前往湖南省临湘市帮忙取钱。随后,汤某致电要求其到该地的银行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9600元。

从别人的卡中取出这么一大笔钱,此时的高某察觉到该笔钱可能来路不正,但在汤某答应提高好处费后,心存侥幸的他还是帮忙将钱取出。后高某又按汤某要求至银行柜台上帮忙取出卡内人民币28000元。高某在按要求取第三笔钱款时,被银行柜台告知该卡超过了当日取款额度。汤某得知后便要求其去购买黄金,高某便至该市某珠宝店内使用该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8600元的黄金饰品,并至ATM机上将剩余的200元取出。

当日高某返回仙桃市,将取现的钱款及购买的黄金饰品交由汤某,并要求提高好处费。后汤某支付给高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帮老乡“取钱”,没想到犯了法!

法条链接

本案中,高某在取钱过程中,明知所取钱款来路不正,却在要求提高好处费后继续帮助转移资金,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资金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1月,崇明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高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

崇明检察院提醒广大市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途径,其本身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高额报酬诱惑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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