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步入“深水区”,保障参保者获得高质量的医药服务



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系列重磅改革措施。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5亿人,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为何要深化医保改革,改向何处?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回应关切。

为什么要深化医保制度改革?

——待遇不平衡、保障有短板

记者了解到,我国已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医疗保障基金收支规模和累计结存稳步扩大,整体运行稳健可持续。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健康福祉的美好需要日益增长,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逐步显现。这位负责人透露,主要表现:一是制度碎片化。一些地方政策口子松,制度叠床架屋。二是待遇不平衡。地区间保障水平衔接不够,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现象并存。三是保障有短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弱化了共济保障功能,门诊保障不够充分。四是监管不完善。侵蚀医保基金和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约束不足。五是改革不协同。医药服务资源不平衡,医保、医疗、医药改革成果系统集成不足。这些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获得感,必须加以改革。

《意见》提出了“1+4+2”的总体改革框架。其中,“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4”是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分别在《意见》的第二至第五部分予以明确。“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分别在《意见》的第六、第七部分予以明确。

突发重大疫情期间医保有何制度安排?

——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医保局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陆续出台了系列举措,将国家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迅速向集中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异地就医不受备案等规定限制,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同时,在科学研判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疗保险费,指导各省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力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这位负责人介绍,《意见》就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专门提出了制度性安排:一是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二是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三是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参保待遇方面将有何不同?

——门诊医疗费用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提出,要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2019年以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实现重大突破,地方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也取得积极成效。这位负责人认为,此次《意见》专章部署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任务,强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推动解决医疗服务体系领域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工人日报记者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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