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嗎?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嗎?

2007年,小張從小李手中買了一套安置房,作為婚房。由於政策原因,房屋無法上市和交易,也沒有申請房地產許可證。根據拆遷安置協議,雙方簽訂了119.33平方米的住房面積《房屋轉讓協議》,交易價格為23萬元,小張一次性付清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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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轉讓過程中陪同小張並提供相關文件。轉讓費由小張承擔。同一天,小張付了房款,小李交付房子。後來小張直到現在一直在使用這房子。

在2017年,房子終於具備了辦理房地產許可證的條件。然而,小李看到房地產許可證上的面積是135.45平方米。他不同意配合小張的過戶,覺得他虧了十多平方米的錢。因此,他要求小張根據房子的現價來彌補面積的差異,然後再辦理過戶。

小張不同意彌補這一差額,認為他已經買下了整棟房子,而不是按單位價格乘以面積來計算房價的,於是小張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濱湖法院認為,小李和小張簽署的“房屋轉讓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小張已根據合同支付了房屋付款,已經實際登記並使用了房屋。而且小李已取得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所涉房屋已具備處理產權轉讓的條件。因此,小張要求小李履行合同。小李應該配合其產權轉讓登記程序。

關於小李反訴要求小張按現行市場價格支付面積差額的請求,濱湖法院認為,首先,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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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現在就如何確定房子的購買價格發生了爭執。房屋中介雖然反映房屋的價格可以根據當時面積的單位價格確定,但所涉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價格標準。

按道理來講,房屋的買賣雙方應在綜合考慮房屋的位置、樓面、結構、面積等因素的情況下,協商和確定房屋的價格。而當雙方簽訂合同時,產權證尚未處理,應能預見最終產權登記時核准的面積可能不符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所載的面積,這種情況在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過程中也是常見的。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表明,交易是根據房屋的現狀進行的。即使將來在這方面有錯誤,雙方也應該接受;

其次,在簽訂有關合同時,雙方沒有在合同中表明登記面積和協議面積不符的處理辦法。之後,雙方也未就這一情況達成補充協議。在實踐中,沒有相應的交易習慣。另外,小李沒有產生損失,並沒有額外繳納拆遷的安置差價款。總之,小李的反訴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濱湖法院裁定該房屋轉讓協議是合法有效,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小李配合小張辦理房屋產權轉讓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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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拆遷安置住房的私人交易的面積和單位價格,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辦理

房屋拆遷安置由於政策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沒有上市條件,但私下確有大量的安置房的買賣,這會帶來一個問題:當房產證面積與安置協議所指明的面積不一致時,如何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一般來說,如果雙方在房屋購買和銷售過程中明確規定房價是通過將面積乘以單價計算出來的,則買方彌補的差額符合合同簽訂時的預期。但差異也應該基於當時的房屋市場價格來計算,而不是爭議時的市場價格。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同意房價的計算方法,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產證面積和協議面積有差異,彌補差價也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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