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個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評判?

顧宇博


一個人即便被判了死刑,在被正式處決前,任何人也無權傷害他,即對他的處罰只能由公權力來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私權對他實施懲處,否則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人去捅了一刀,根據具體情形,依然要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傷害罪等罪責,當然如果是正當防衛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如要承擔刑事責任因被害人要被執行死刑,致害人被判處刑事責任時可作為量刑情節,從輕處理。此外,如果捅了一刀,未達到輕傷害程度則致害人只承擔行政責任,被罰款或行政拘留。無論致害人被判承擔刑事或者行政責任均應向受害人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郝永明律師


即使這個犯人是下一分鐘就要被執行,這一分鐘也沒人有權剝奪其生命。可以參考下面一個例子:最牛死刑犯:美國54歲死囚:喬·哈里斯,應在2016年11月1日14點執行死刑,在死前最後的一餐,他吃了一頓大餐還喝了紅酒,沒想到他突發腦溢血當場掛了,早死了40分鐘。其親屬因此狀告監獄,明知高血壓還讓喝酒,讓他喪失了40分鐘的美好生命。最後,親屬獲賠350萬美元。


果然我是最棒的


去年看過一條新聞,美國有個死刑犯準備第二天午時執行,結果發生意外了,第二天午時沒到死刑犯於9點死了,具體是怎麼死的我都忘記了。

後面死者家屬不幹了,把監獄告上法庭,最後死者家屬獲得568萬美元的賠償。後來美國媒體還感嘆,早點死和遲點死都一樣,提前3個小時死真值錢啊。



錢途無量173


一個人明天就被執行死刑,今天有個人捅他一刀該咋量刑?

這種事概率極低,他是罪不可赦但也論不到你解恨練手打便宜!

你這是故意傷害罪會判7至10年徒刑,並處罰金!

別總覺得他明天就執行槍決你就應該肆意妄為!這是法制社會,世界各國都不會讓你胡來。


強歌1122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一個人在社會上生活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存的權利。在沒有到法律沒有允許他死亡的那一刻他是有這種權利的,不能被任何人剝奪。

如果在死刑犯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你捅了他一刀這在法律上流說明你要剝奪他生存的權利,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能剝奪這種生存權利的只有法律,試想一下如果人人都有剝奪人的生存權利的話,哪怕只有一天,社會上不知道有多少的矛盾,事端,甚至是動盪。

所以說情尊重人生存的權利,哪怕他是你的仇人,但是他有生存的權利。直到律法判他死的那一刻終止。




吊車司機小牛


應該是故意傷害罪,犯人延期執行死刑,待傷好,傷人者量刑以後再執行死刑,否則刑事案件沒有當事人和開庭沒有原告一樣理解吧,


那先生真好


死刑犯和你去給人家來一刀沒有任何關係,你也是故意殺人,照樣判刑!一點也不會因為對方是死刑犯還有一天就處決而對你少判刑


羽哥在路上


這是100%不可能發生的事。假如是(?)殺人者同樣判死刑。因為他無權剝奪他人生命(那怕是已經判死刑的人)。


溪水長流58555


這個問題嘛,讓我這種專業人士還說說吧。


首先,一般來說,死刑犯是不知道自己執行的具體日期的,只是知道自己快了,因為死刑執行的具體時間和線路都是機密,大家從電視上看到的,大多是為了宣傳的作用。

實際上,當死刑犯被喊“上路”時,大多都是懵逼的,也很少出現,你想吃什麼就吃什麼,畢竟大多都不知道什麼時候死,哪來的什麼心情吃“斷頭飯”?

我們看守所,都是死刑犯在被執行的當天,被帶出“監室”後,買一碗有肉的盒飯給他吃,煙管夠,大多都吃不下去。


其次,死刑犯都是在看守所過完餘生,在死刑執行的頭一天,大多地方也不會單獨關押,現實中很多人覺得死刑犯很可怕,但是在看守所那種地方,死刑犯很普通只是個可憐人,真沒什麼牛的。因此,大多在執行之前,都是和普通在押人員一起關押,直到被帶走。

而且,不可能存在被捅一刀的可能,看守所監室,屁大點的地方,你想私藏一把帶尖的小美工剪刀都難,更別說“刀”了


前面只是對其他回答的人的一些誤區進行糾正,現在回到正題。

即便被捅不可能,但被其他犯人打到輕重傷是有可能的。

因此,我們假設,在死刑執行的頭一天,被其他犯人打成了重傷甚至死亡,怎麼辦?


首先,如果被打死了,自然就沒有執行的必要了。而對方雖然是死刑犯,而且明天就要執行了,但除了執法部門授權以外,任何人沒有隨意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資格。而且即便對方死亡了,你拿刀去捅屍體也是構成侮辱屍體罪了。

因此,打人者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和他的其他犯罪數罪併罰。而看守所所在監室的“管教”和相關領導,會受到處分。


如果沒打死,致人輕傷或者重傷,主要看對方受傷情況是否影響死刑的執行。

因為執行死刑並非直接拖到刑場槍斃,而是還需要走一系列的流程的,如果他的傷勢會影響實刑執行的流程,會向上面進行通報,申請“暫緩執行”。

而打人者,會以故意傷害罪和前罪,數罪併罰。


如果傷勢不影響死刑的執行,那就直接走死刑執行流程。

而打人者,按理說會因為羈押期間致人傷害被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但有時候,看守所不想節外生枝,再加上該死刑犯已經合法執行死刑,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後,你懂的。


當然,不同地區的看守所,可能政策不一樣,我說的是大多主流看守所的政策,死刑犯的執行,遠沒想的那麼複雜,更沒有電視上所謂的“大口吃燒雞,大碗喝酒,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其實,當執行的時候,給你滿漢全席,能有胃口吃的,真沒幾個。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個人去捅了他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評判?

這個自然還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進行追責。犯罪嫌疑人被判判處死刑以及執行死刑,這個必須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我們的司法機關按照程序來執行。即便是死刑犯,即使是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員,我們也不允許任何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任何人也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所以個人不管是基於復仇,或是其他原因而擅自剝奪他人生命,這都屬於故意殺人行為。按照刑法理論及目前的規定,就是對方要求或徵得對方同意而幫助對方自殺或殺害對方,也都屬於故意殺人犯罪。當然,作為公民只有在正方防衛時實施無限防衛權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是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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