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經營所得

1.經營所得特點:機構的穩定性、經營的持續性、非單人活動。這是與勞務所得的區別。

2.經營所得=收入— 成本(支出)— 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損失

經營所得允許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

3.稅率:3萬——5%;9萬——10%;30萬——20%;50萬——30%;50萬以上——35%。

在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內時,個體工商戶的稅負低於小型微利企業。

實踐中經營所得常採取核定徵收方式。

4.個體工商戶業主

(1)權責發生制: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收益性支出:當期直接扣除;

資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計入資產成本。

(3)混合費用:個體工商戶按40%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允許扣除。

(4)業主個人:按照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及其它依法確定的扣除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5)虧損:向後結轉5年。

5.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其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按照6萬、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及其它依法確定的扣除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兩個企業以上:彙總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根據每個企業經營所得比重,分別計算每個企業稅額。

境外所得抵免:例如境外取得10萬元,繳稅2萬元,如果根據我國稅法僅需繳稅1.5萬元,則僅抵免1.5萬元;如果根據我國稅法需繳稅2.5萬元,則可以抵免2萬元。

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收入,作為投資者個人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6.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

合夥律師:50萬元以內,按8%扣除;50萬元至100萬元,按6%扣除;100萬元以上,按5%扣除。

僱員律師:費用扣除比例為當月分成收入的35%。

兼職律師: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其費用由原派遣單位扣除。

7.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分得的經營所得,可以向後結轉。

(1)須是直接投資,不包括股權轉讓。

(2)實繳投資滿2年。

(3)2年後股權比例低於50%。

8.建築安裝業:經營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地點為工程作業所在地。

9.出租車駕駛員:個體及掛靠,按經營所得繳稅;承包承租,按工資薪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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