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机关事业单位总是用病假事假充抵带薪年休假吗,你怎么看

单位用日常的病假事假抵销带薪年休假,到底是错还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吗?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中规定,教师依法享有寒暑假,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请事假超过个人应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而且不扣工资,也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请病假的,工龄不足10年、超过10年不足20年、超过20年的,请病假天数在2个月、3个月、4个月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除此而外,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也不能把职工请几天十几天事假,或者累计十几天一个月的病假,直接抵销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如果违规不安排职工正常的年休假,应该按加班发给三倍工资,或者在下年度补休。一般来讲,除科考等特殊人员外,年休假不能跨年度安排。

单位如果违规抵扣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查处纠正,如果不能纠正的,要给付三倍工资,违规行为严重的,除支付300%工资外,还应该支付赔偿金。对于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也会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政纪处分。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总是用病假事假充抵带薪年休假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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