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监测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黄云律师团队| 环境保护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监测报告,不属于鉴定意见

文|黄云律师 张明珠 云辩护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2013年及以后全国范围内适用《刑法》第338条结案的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相关案件数达到38件,首次达到二位数;2014年,相关案件数达到864件;2017年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订后,2017年当年的相关案件数达到1761件。[1]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笼统地将案卷中所有关于环境污染的数据和技术性结论统称为鉴定意见的做法。如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唐某甲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无刑初字第00046号],将无极县环境保护监测站4份监测数据报告以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认可复函均认定为鉴定意见。从刑事诉讼法角度来说,该做法是不严谨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的第七节对鉴定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第146条、147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和制作的监测报告应当为书证

(一)环境监测报告成为刑事证据的现实必要性和依据

实践中大量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过程为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调查取证后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由于许多污染环境行为是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其具有较强的瞬时性和隐蔽性,因此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和制作的监测报告被赋予刑事证据能力是十分有必要的,将极大地促进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部门监测报告刑事诉讼证据功能。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环境监测报告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属于鉴定意见

两高解释的此项规定赋予了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但从证据种类上看,环境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很显然不应归属于鉴定意见。

1.环境监测报告大多数是在案发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而鉴定意见是在案发后形成。

环境监测报告一般发生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或为案件发生之前或为案件发生过程中。相对而言,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后,基于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或者确定在诉讼过程中新发现问题的需要,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形成。[2]

2.环境监测报告一般由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检测、记录和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低于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

从根本上讲,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科学仪器,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做的科学鉴别意见,反映了鉴定人对特定问题的主观判断。因此,国家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极为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只需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即可上岗。显然,要想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其前置条件要明显严格于环境监测人员。

3.环境监测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启动程序不同。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职权主动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的规定,鉴定意见为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由办案机关主动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委托或聘请鉴定机构制作的。根据刑事案件办理阶段不同,委托机关可能为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二者的启动主体和程序明显不同。

(三)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种类应为书证

一般认为,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和其它材料,它所记载的图形、符号、文字等表达了某种证据事实,这类证据事实与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或者程序事实发生了关联。[3]而环境监测报告正是以记载的具体内容来反映监测样本中特定物质的数量,这些数量就是对特定地点、时刻所发生的事实的描述与证明。

必须承认的是,鉴定意见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出于较高证明力的地位。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框架下,任何证据材料在庭审程序中都没有预定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注释: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https://wenshu.court.gov.cn/,以上数据均为污染环境罪一审数。

张建伟,《证据法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第二版,第273页。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二版,第168页。


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监测报告,属于鉴定意见?

黄云律师:一个安静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