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導言

中國君主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君主獨裁,君主是國家的象徵。但是,君主的統治必須依靠從上到下一套官僚機構來實施。

君主要駕馭群臣以推行自己的意志、整個國家機器要保持正常的運行,就需要有一套監督和制約機制。於是,監察制度應運而生。

自秦漢至宋元,經過歷代統治者的反覆設計和實踐,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的適應君主獨裁的監察制度,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需要說明的是,明代的整個國家權力本身,就是無所不在的相互監督和制約的結構,而內廷宦官對外廷文官的監察,更是無處不在。以下僅僅是法定國家監察機關的職責運行,也就是說,僅僅是論及“外廷”的監察機關。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都御史與六部尚書並稱“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和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為百官的表率,如果真如《明史》所概括的職責那樣:奸邪者劾,結黨者劾,作威作福者劾,猥茸貪冒者劾,學術不正、是非成法、希圖進用者也劾,勢必有“搏擊”之嫌、失大臣之體,極易為朝廷招怨,一旦彈劾有誤,也無迴旋的餘地。

因此,“搏擊”之事應該讓那些地位不高、資歷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官員去幹。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維”的監察體制。這也是歷代統治者慣用的手法。漢武帝就曾用六百石的刺史去制約二千石的郡守,武則天也專用後進之士去搏擊元老重臣。基於前代的經驗,鑑於現實的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察系統。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御史。 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察御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系統不同,但地位和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官”,也稱為“臺垣”,御史為臺,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兩道交叉防線,又由於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故又統稱為“言官”

名將與名士掌院的御史臺

元至正十六年(1356),明太祖在設置江南行省及行樞密院的同時,也設置了提刑按察使司,以儒士王習古、王德芳為僉事。這個“提刑按察使司”本來是包括了司法和監察兩個方面的職能,但由於職位卑下,不足與行省、行樞相抗衡。至正十八年三月,命提刑按察司僉事分巡郡縣錄囚,開了明初按察司分道巡察之端

為了適應統治區域不斷擴大、按察分司不斷增多、新的大一統帝國即將建立的形勢,朱元璋於吳元年(1367)十月,即正式建立明帝國的前兩個月,

置御史臺,從而完全繼承了元朝中央三大府並立的體制,也開始了明朝中央監察機關的建置過程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明朝首任御史大夫之一:鄧愈

御史臺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從一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二品),又有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察御史(正七品),屬官有經歷(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等。

御史臺的首任御史大夫是早年隨明太祖起兵的著名將領鄧愈、湯和,首任御史中丞則是浙東名士劉基、章溢。從御史臺的人事安排,可以看出明太祖對這個衙門的重視。《天府廣記》記載了御史臺設置時明太祖的一段訓諭:

國家新立,惟三大府總天下之政。中書政之本,都督府掌軍旅,御史臺糾正百司,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臺察之任實為清要。卿等當思正已以率下,忠勤以事上。蓋己不正則不能正人,是故治人者必先自治,則人有所瞻仰。毋徒擁虛位而漫不可否,毋委靡因循以縱奸長惡,毋假公濟私以傷人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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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首任御史大夫之一:湯和

當時戰事方酣,鄧愈、湯和均統兵在外,御史臺工作實際上是由御史中丞劉基主持。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上,劉基和明太祖有著共同的認識。明太祖曾不止一次公開表示,元朝之失天下,主要在於一個 “縱”字,因此,必須用“猛”來糾之,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他提出了著名的“治亂世須用重典”的理論。劉基也認為,“宋元寬縱失天下,今宜肅紀綱”。明太祖用劉基為御史中丞以掌御史臺,應該說是基於這種共同的認識。

出任御史中丞後,劉基一絲不苟地推行他整肅朝廷紀綱的職責,命眾御史對違法亂紀的人和事,“糾劾無所避”, 即使是宿衛宦侍有過失,也決不輕貸,必繩之以法。但這樣一來,不但得罪了違紀犯法者本人及其親屬,也得罪了為違紀犯法者說合求情的各方面的當權者,其中包括中書省丞相李善長。於是群起而攻之,劉基因此遭譴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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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御史臺工作的御史中丞:劉基

以劉基在明朝建立過程中的決策之功以及與明太祖非同尋常的關係,只是因為執法太嚴,便遭到這般結局,可見御史臺職責行使的艱難和執法的不易。而在御史臺內部,章溢和劉基的認識也並不一致,他的看法是:“憲臺百司儀表,當養人廉恥,豈恃搏擊為能哉。”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視為“搏擊”,將有法不依、縱容寬貸視為“儀表”。

章溢的這一理念倒和明太祖頗為合拍。御史臺的事務本來應該十分繁劇,明太祖卻認為:“臺察之任實為清要。”對御史臺首腦的要求也主要是:“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這一主張本是導致中國古代社會以人治代法治的一個重要思想根源,卻被最高執法者當作宗旨進行標榜,並得到社會輿論的讚揚,不能不說是中國傳統法制建設的一大誤區。

與六部“相互頡頏”的都察院

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以御史臺設官紊亂為由,汰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其實是在削弱中書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時,削弱御史臺的職權。洪武十三年元月,廢中書省、升六部,分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御史大夫成了文官中品級最高的官員。當年五月,御史大夫安然致仕,明太祖便順勢廢去御史大夫一職,御史臺的最高長官為御史中丞,成了正二品衙門。不久,罷去御史臺,負責監察工作的只剩下群龍無首的察院監察御史。

在明太祖的潛意識中,大概也打算讓御史們和六部五府一樣,相互頡頏,直接對皇帝負責。雖然洪武十五年設置了都察院,以管理察院的監察御史們,但從“都察院”這一名稱,可以看出這個衙門的地位,它是由原御史臺下屬的“察院”演變而來。既是“都”察院,地位便應高於察院,但明太祖當時只給了都察院監察都御史以正七品銜,而且,監察都御史一共設了八人,這就更暴露了明太祖“相互頡頏”的意圖。受命為監察都御史的是秀才李原名、詹徽等。而原有的監察御史則降為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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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品級提升,取得了與六部抗衡的地位

洪武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屬官有經歷(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等。第二年即洪武十七年,升都察院為正二品衙門,與六部平級,並稱“七卿”;都察院首長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的品秩也分別晉升為正二品、正三品、正四品。監察部門最終又取得了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的地位。實際上,也仍然體現了明太祖各衙門“相互頡頏,事皆朝廷總之”的政治設想

都察院是明代繼御史臺之後設置的最高監察機關,《明史》是這樣記敘其職責的: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

這段話將都察院都御史的職責歸為四個方面。

一是主持都察院事務,提督十三道監察御史,糾劾百司,辨明冤枉,這是都察院的主要職責,其“喉舌之司”的性質也由此表現出來,三個“劾”字,更規範了其糾劾的範圍。值得注意的是,都察院不僅繼承了原御史臺及歷代監察機關察官治吏的職責,並對所謂 “學術不正” “上書陳言變亂成憲”也有糾劾的責任,這既表明明代加強對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擴大了都察院的職責範圍。

都御史第二個職責是在吏治方面與吏部共同負責對官員進行的考察。其三是在司法方面,與刑部、大理寺會審重囚。這三個方面的職責都在本院進行。第四個方面的職責卻是“外差”,即為各處巡撫都御史和巡按監察御史,安撫地方、糾舉奸邪。除此之外,作為“七卿”之一都御史及其屬官監察御史,凡朝廷議大政、會推文武大臣,均得參與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朝廷議大政、會推文武大臣,都察院均得參與

宣德三年(1428)六月,顧佐為右都御史,宣宗賜敕說:

都察院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國家紀綱之任。用得其人則庶政清平,群僚警肅;用非其人則百職怠弛,小人橫恣。必盡廉公,乃稱斯職。近年以來,在京諸司奸弊紛出,其司風憲者非惟不能糾舉,且實與之同和。若此所為,國何賴焉?爾佐剛直廉正,簡在朕心,今特畀斯任,其竭誠盡力,必公必明,恪恭夙夜,毋憚勤勞,彈劾愆謬,毋避權要、毋枉良善、毋縱奸宄,庶幾人知儆畏,弊以清革,副朕簡任之意。其各見任御史宜審擇之。凡廉勤公正、老成淳厚者俱留在職,其不達政體、不諳文移、貪淫無恥及曾犯贓罪者,悉送吏部降黜,公差給假丁憂亦如之。務盡至分之道。所闕御史,即行吏部慎選,自今不許濫授。

如果說《明史》所概括的是都御史的職責和權力,宣宗的這道敕諭則是著重於對都御史本人及其所屬監察御史們的職責道德方面的要求,與御史臺設置時明太祖對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們的要求幾乎相似,都御史不僅在忠公廉明、正直無私即做人方面要為監察御史們乃至全體朝臣的榜樣;在彈劾愆謬、褒獎廉勤即做官方面,也要作出表率。

雖然都察院只是“七卿”之一,在名份上不及當年御史臺那樣與中書省、大都督府三府並立,但在實際運作上,都察院則是一個龐大的從上到下的管理體系,足以和分掌中央行政事務的六部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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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巡撫系統

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統,這就是巡撫系統。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系統掌管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但在編制上仍屬都察院都御史們的“外差”。無論其頭銜是總督、總理,還是巡撫、撫治,或者是經略、巡視、提督、贊理等等,乃至兼官兵部尚書或侍郎,最終仍是都察院的右都或右副都、右僉都御史。這個“右”,既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督撫和都察院在編制上的隸屬關係,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左”都御史差一個等級

此外,都察院還有一個與戶部、刑部一樣分道設置的十三道監察御史系統,這個系統可以獨立發揮作用,其也影響遠非戶、刑二部的十三道清吏司可比。至於

各地的“巡按監察御史”,雖然僅為正七品京官,卻有“代天子巡狩”的職責,不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及府縣、衛所,乃至巡撫和鎮守總兵、鎮守中官及全體民眾,都在其糾舉的範圍之內

由“諫君”到“察臣”的六科給事中

給事中之名秦漢時已經出現,因給事禁中而得名,其後各代均有設置,但職責屢有變化。明初承元制,於吳元年設給事中,正五品,其職責為規諫、補缺、拾遺,是皇帝的諫官。洪武六年三月,依宋代給事中分理六房之制,定給事中為十二人,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二人,品秩降為正七品(六月改為從六品)。職責為“看詳諸司奏本及日錄旨意等事”,凡中書省、大都督府及諸司奏事,給事中各隨所掌於殿庭左右,執筆記錄,將皇帝的可否旨意記在奏本之後,並簽上自己的姓名,以防有關部門壅遏欺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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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只有糾舉臣子的機構而無規諫皇帝的部門

這次調整,看似較以往更為規範,但不僅品秩下降,更為重要的是六科的職責由以前的“諫君”,轉化成了“察臣”。為補六科職責轉變後諫官的缺員,洪武十三年曾設過諫院,有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洪武十五年又設了諫議大夫,但不久均被罷去。從此,明代只有糾舉臣子的機構而無規諫皇帝的部門。關於這一點,明代的士大夫們看得非常清楚,並多次有人提議重新予以設置,但均被駁回。孫承澤對此發表評論說:

六科即唐之補闕、拾遺,宋改補闕為司諫,拾遺為正言。唐制,諫官隨宰相入閣,此最得為政之要。至明革中書省,乃並諫官裁之,惟設六科以掌封駁。宣德中,廷臣請設諫官,不允,於是諫無專職,此為缺典。……後世有糾劾而鮮規正,蓋以言官、察官渾之為一也。

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以“六科為政事本源”而改給事中之名為“源士”,這當然也是明太祖眾多突發奇想的事例之一,但不久就恢復原名。洪武二十四年,更定六科員額,並再次降低六科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共四十人(正九品)。

建文元年(1399)改革官制,升都給事中為正七品,給事中為從七品,廢左、右給事中,增設拾遺、補闕。成祖即位後,以拾遺、補闕非祖宗舊制而廢去,恢復左、右給事中,秩從七品,都給事中和給事中則依建文之舊,仍為正七品和從七品,以後即為定製。另外,南京也設有六科給事中,每科一人,戶科增設一人專理後湖黃冊。這樣,南北兩京額設給事中65人。

六科的職責,《明史》歸納為:“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明會典》則只用了四個字:“封駁糾劾。”其實,六科的職責也的確只是兩個方面,一是封駁,一是糾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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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糾君下劾臣的六科給事中

根據《明史》的說法,六科封駁的是皇帝的制敕詔令和六部百司的本章奏疏,“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至於糾劾,“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即上自最高統治者皇帝,下至六部九卿及在京諸司各衙門大小官員,六科均得糾謬劾誤

但實際上,無論是封駁還是糾劾,六科所能針對的目標,仍是六部及諸司衙門事務,這從六科的名目也可以看出。給事中的分科設官是根據六部而定,故各科的主要職責是對對口各部事務的監督,既然並無專糾皇帝的科名,則對所謂的“主德闕違”進行規諫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也可將給事中在唐宋各代有關這方面的傳統作為歷史根據,但畢竟因缺乏專職部門而顯得渙散無力

弘治《明會典》專列“六科通行事例”,萬曆《明會典》則對其中部分事例進行了修訂或增補,從中可以看出六科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作用及發揮作用的方式。

如果其職責能夠得到正常的發揮,無論是內府宦官衙門,還是外廷府部督撫,其行事都處於六科給事中的監督之下,更何況還有一個十三道監察御史

雖然外廷文官不斷抨擊內府宦官“矯旨”謀私,但至少還沒有發現外廷能夠列舉出的具體案例。即使宣德時期處置過幾個在外地招搖撞騙的宦官,也並不能證明他們是在“矯旨”辦事,只不過敲詐勒索的手段過激引發民變而已。

“察糾內外百司”的十三道監察御史

明初設御史臺時,其屬便有察院監察御史。御史臺一廢,監察御史失去了歸屬衙門。洪武十五年設都察院,監察御史歸都察院管轄。當時根據布政司的設置,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等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兩年後,都察院由正七品衙門升為正三品、最終為正二品衙門,御史的品秩也恢復為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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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道監察御史

永樂元年(1403)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趾三道;宣德十年(1435),罷交趾道,最終定為十三道,故稱為十三道監察御史。十三道御史各對相應布政司及帶管的在京衙門(包括文官衙門、武官衙門和宦官衙門)的官員及事務進行監察,吏部和都察院共同進行的內外諸司官員考察時,則專由河南道御史負責監察

十三道開始各有印信二臺,上刻篆文“繩愆糾繆”,一臺由該道資深御史掌管,用於處理本道事務,一臺藏於內府,御史出巡則領用,回京後納還。後為了區別道名及內外差,各道所用印信刻文為“某道監察御史印”,巡按御史印則為“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如浙江道監察御史,其文為“浙江道監察御史印”;巡按江西監察御史,其文則為“巡按江西監察御史印”。另外,因浙江、江西二省及南直隸事務繁劇,每道置印10顆,其餘每道五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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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道監察御史

監察御史的分道及各道的員額始定於洪武十五年,經過數番調整,定為浙江、江西、河南、山東10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7人,陝西、湖廣、山西各8人,雲南11人,共110人。這是北京的御史。 南京都察院也設有十三道監察御史,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每道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每道三人,共計30人。南北兩京監察御史總共140人。

十三道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是“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具體地說,有內差、外差之分

內差包括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試、會試及武舉考試,巡視光祿寺費用開支,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輪值登聞鼓後由六科負責)等;外差包括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視鹽政、茶政、馬政,巡視漕運,巡視邊關、鈔關,督運糧餉,監臨印馬、屯田等,遇有徵討用兵之事,則監軍紀功。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十三道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是“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

所有這些差事又根據事情的繁簡重輕分為大差、中差、小差三等:大差包括南北兩直隸提學御史,兩直隸及各省巡按御史,巡視京營御史;中差包括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以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督運、巡茶御史等,若印馬、屯田並作一差,則三年任滿可算一大差;小差包括巡視光祿(後改為中差),巡視皇城四門及馬房,巡視十庫,巡視五城及盧溝橋御史等。

結語

一百四十名監察御史,六十五名六科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給事中,科道官定員共有二百零五人,都是七品官,與知縣平級,也略當於漢武帝時六百石的刺史。

永樂以後,對御史和給事中的人選要求越來越嚴格。一般來說,年齡要在30至50之間,過於年輕者缺乏辦事經驗,年齡過大則沒有朝氣。特別是給事中,還要求體貌雄偉、聲音宏亮,以壯觀朝班,當然,更為重要的是要求器識遠大、學問該博、文章優贍。連英宗也公開向吏部官表示:“給事中以封駁糾劾為職,不徒侍從而已。故居是職,非得行檢莊飭、才識優長、儀貌豐偉、語言端正者,其曷克稱?”

“諫君”到“察臣”,看似渙散的明代監察體系,卻爆發出搏擊之力

給事中,要求體貌雄偉、聲音宏亮

任職資格上,永樂時定,凡吏員出身者,不得為科道官;宣德時定,新科進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時定進士必須歷任三年以上、弘治時定舉人出身的教官必須歷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眾才能出任科道官。

這樣一來,科道官幾乎均由政績卓著的知縣、推官、主事等官以及散館後未留翰林院的庶吉士充任,這是一支年紀適中、素質較高、有朝氣、有進取心的言官隊伍

。可以說,無論是在京還是在外,無論是行政、軍政還是財政、學政,無論是文官、武官還是宦官、貴戚,包括都察院長官都御史在內,都在科道的監督之下

但科與道在行使監察權時,也有職責上的分工。一般來說,六科給事中的職責側重於對六部百司衙門的行政監督,以提高各官僚機構的辦事效率十三道監察御史的職責側重於對各級官吏的法紀監察,以整肅綱紀、澄清吏治。但二者行使監督的目的卻是一致的,即預防和懲治官僚集團內部的腐敗、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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