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身處離異家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源於父母的關愛。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的義務,也有探視的權利,合理地行使探視權,可以父母增加對孩子的關愛,儘可能地彌補婚姻破裂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如果離異的一方長期將另一方拒之門外,不讓其接觸孩子或者探視孩子,將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那麼,什麼是探視權,如何行使探視權,關於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我們整理了一些關於探視權的法律知識,供有需要的朋友進行參考。

一、法律上關於探視權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仍有權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需給予其配合及協助。

二、如何行使探視權

(一)行使探視權——通過協商的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什麼情形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

當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其探視權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中止事由主要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三)什麼情形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

當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若

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視情況判決終止探視權。

(四)行使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比如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須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從而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那麼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雙方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三、孩子拒絕探視該怎麼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一)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二)根據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親或母親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來處理。如果孩子是有判斷能力的,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三)要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有權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四、不讓對方探視孩子有什麼後果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的一項正當權利及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準對方探視或者對其探視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另一方起訴到法院,則可能導致強制執行或者直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結果。所以,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須對另一方的探視給予協助。

以上就是我們今天給大家分享的關於孩子探視權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關注我們,以獲得更多資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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