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格力為何如此有底氣高調處理 “任性員工” ?


2020年3月16日,拜耳北京公司一澳籍女員工返回北京,拒不按規定居家隔離,執意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面對社區防疫人員勸說,該女子不但不聽勸告,態度蠻橫,還大喊“救命騷擾”。隨後拜耳公司果斷作出對其辭退處理的聲明。


無獨有偶,前幾日格力公司董小姐也是高調開除私下聚會的員工。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這兩家公司的操作讓廣大人民覺得很是解氣。


從拜耳公司的聲明以及董小姐在南都直播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兩家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依照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也即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在這兩個事件中,兩個員工的行為都與工作無關,那麼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因員工道德或行為不當而解除勞動合同呢?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在網絡和自媒體時代,如果員工的私人行為給所在企業的形象帶來不利影響的,法院是認可賦予用人單位管理與懲戒的權利。但是,這種管理與懲戒的權利應寫明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這樣才能作為司法機關審判參考的依據。


那麼企業應該怎麼制定規章制度呢?


一、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即:規章制度的制定應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否則將無法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1、民主程序。


企業可以通過開會簽字、電子郵件、調查問卷、書面郵寄等方式收集員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


2、公示程序。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還應當履行公示程序,可以採用員工手冊簽收法、入職登記表聲明法、內部培訓法、會議宣傳法、考試法、公證法等方式。從企業的舉證角度來看,公告欄張貼法、公司網站公佈法、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並不利於舉證,因此要慎用。公告欄張貼和公司網站公佈應拍照或拍攝視頻保存,電子郵件通知則應確保郵箱號系員工本人使用。


3、疫情期間的民主公示程序。


採用視頻會議、釘釘等辦公軟件收集規章制度制定意見或對規章制度進行公示的:應及時形成視頻會議記錄,必要時錄製整個會議視頻,將視頻留檔管理;將規章制度草稿版本公示在辦公軟件上,員工可以隨時在線留言或編輯,保留員工留言、編輯痕跡;由員工對頒佈的規章制度進行電子簽名。


二、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機結合


1、規章制度中應明確規定:


(1)企業在制訂、修改規章制度過程中,有權通過視頻會議、在線編輯、在線留言、軟件平臺、內網公示等方式,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勞動者認可該類方式,同意按照上述方式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中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2)企業有權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對規章制度進行版本更新,並及時通過辦公軟件、內網平臺予以公佈。


2、勞動合同可以設計如下條款:


(1)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企業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確認企業已告知其規章制度,勞動者理解並承諾在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同意作為處理與企業之間勞動爭議的依據。

(3)勞動者確認已經收到企業通過電子郵件、內網公佈、辦公軟件等方式公佈的規章制度,企業保留修改規章制度或者新訂規章制度的權利。


三、企業制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條款的建議


企業可以按員工違反考勤制度、違反工作紀律、侵害公司利益等類別分別制定嚴重違反的情形。對上文提到的拜耳、格力員工的行為可以列為侵害公司利益行為,如:


員工有下列侵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1、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2、非法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3、工作失誤導致公司產品不合格或者造成其他損害後果者。

4、因員工個人言行違反國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影響企業形象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


最後向大家通報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北京澳籍拒隔離跑步女,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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