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一套房租赁屋10间,床位39,查!

以案说法

近日,市公安局汇龙镇所在辖区群租房排查中,发现一处三层楼房内提供租赁居室10间,床位39个,已有20余人承租且后续还有人员准备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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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民警还发现该出租房存在未配备灭火、逃生器材、电线私拉乱接等各类安全隐患。发现该情况后,该所民警第一时间约谈房东,讲明利害关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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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民警上门复查该群租房整改情况,发现该户已主动将床位全部拆除、人员已全部疏散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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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全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市局党委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做到隐患排查不遗漏,问题整改不放松,依法处罚不手软,确保全市持续安全稳定。


针对,群租房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累计排摸登记群租房300户,登记在册居住人员3581名,其中流动人口3500名;共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783处,其中70处治安安全隐患已全部得到整改,已督促落实整改非公安类安全隐患253处,其余460处非公安类安全隐患已全部转递各区镇(街道)以及市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供电、城管等部门。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出租户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案件31起,处罚31人,累计罚款0.64万元。


市公安局将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把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融入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群租房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群租房常见安全隐患


(一)治安隐患

1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3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4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

5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6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

7承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8群租房出租人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安全责任;

9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风险隐患。


(二)消防隐患

1疑似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疑似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3疑似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4疑似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5疑似群租房未配备灭火、逃生器材和有关技防设施;

6疑似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

7疑似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三夹板、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或隔断;

8疑似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9疑似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

10疑似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金属栅栏;

11疑似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2疑似存在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电用气隐患

1疑似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未靠外墙的其他单独房间;

2疑似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3燃气水电非法拆改;

4疑似存在其他用电用气安全隐患。


(四)住房隐患

1疑似出租住宅房屋未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建筑面积过低;

2疑似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的,提供出租人居住;

3疑似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4疑似属于违法建筑的;

5疑似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疑似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7疑似存在其他住房安全风险隐患和租赁违法行为。


违法群租房常用处理依据


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


(一)妨害社会管理


1、阻碍执行职务

出租人或承租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群租房集中整治行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2、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日租房管理

出租人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条件。

对发现疑人疑物和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对不执行住宿人员身份查验、登记和信息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未经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共用门户和通道的其它住户同意的,以及存在群租情形等不符合旅馆业治安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按日、按小时经营行为,拒不整改的,按照擅自经营旅馆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取缔。

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1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

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7条第1项、第8条第3项、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


4、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犯罪以外的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5、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

承租人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出租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


7、容留、介绍卖淫

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8、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二)妨害公共安全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使用危险物质

违法国家规定,承租人利用房屋制造、买卖、存储、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汽油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危险物质问题的电话答复》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


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群租房出租人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群租房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10条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


1、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出租人或承租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四)违反反恐怖主义法


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出租人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扰乱单位秩序

出租人或承租人因不满群租房集中整治行动,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第2款


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出租人或承租人因不满群租房集中整治行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


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出租房是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21条


2、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第22条


3、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19条、第23条


(二)消防救援机构


1、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1条


3、集体宿舍类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5条


4、出租人或承租人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37条


3、房屋中介机构从事无照经营的,由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四)自然资源部门


主要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


1、出租房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2、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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