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N號房"事件談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

從“N號房”事件談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

韓國“N號房”不法分子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據新京報報道,國內有更多的兒童色情網站浮出水面。

從

新京報報道

根據規定,前述相關行為人涉嫌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包括“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以及“組織淫穢表演罪”。

從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罪名規定來看,只要有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無論是否有牟利行為,均構成相應犯罪。

淫穢物品定義

前述罪名中所述的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但是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排除在淫穢物品範圍之外。

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即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當然本罪為選擇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確定具體的罪名。

1.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2.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3.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5.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7.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1項至第6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8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於相關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則按照前述標準的50%定罪處罰。

對於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了前述行為的,按照其具體行為,予以定罪處罰。

主觀方面

本罪屬於故意犯罪,對於為傳播者等提供幫助(比如為其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或者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行為人,按照共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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