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男子刑满释放又作案,专偷“美团”“饿了么”外卖电动车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4年出生,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13年9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经香洲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香洲分局逮捕。

南部男子刑满释放又作案,专偷“美团”“饿了么”外卖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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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华南名宇住宅小区1栋3单元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余某某一辆“美团”外卖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美团”外卖尾箱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华南名宇住宅小区6栋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揭某某一辆 “美团”外卖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及“美团”外卖尾箱价值人民币565元。

2019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华南名宇住宅小区11栋2单元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一辆“饿了么”外卖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及“饿了么”外卖尾箱价值人民币678元。

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五洲花城9栋1单元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美团”外卖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美团”外卖尾箱价值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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