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转让应缴纳两道契税?

私信回复“进群” 加入城市更新税务学习交流群


划拨土地转让应缴纳两道契税?


A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A公司拟将前述土地转让给B公司,转让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计2亿元,A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交易价格为5亿元。问:如何缴纳契税?(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一、税法摘要


1、《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二、契税分析


A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计2亿元,契税纳税义务人为A公司,相当于国家按出让方式把土地出让给A公司,A公司是土地权属承受人。


A公司将土地按按5亿元对价转让给B公司,契税纳税义务人为B公司。


一个出让一个转让,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主体也不同。


本文来源:税语说 原创 孙玮,本文意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作者的成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非常感谢,支持原创,欢迎投稿。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