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青岛人保财险拒赔事故施救费?

买了车辆商业险,保险期内出了事故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无免赔、拒赔事由下承担损失。但一位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财险”)投保的被保险人却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等其他费用,而将人保财险诉至法庭。经过法院审理,这一案件中的鉴定费、施救费是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支出,人保财险也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出事故,青岛人保财险拒赔事故施救费?

2018年10月,在黄岛区凤凰山路与向阳岭路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在青岛人保财险购买了车辆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支付赔偿金48915元,这其中既有车辆损失,也有因事故支出的鉴定费和施救费。

青岛人保财险方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在能够证明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并且核实无免赔、拒赔事由情况下,公司应赔偿原告合理、必要的损失。但因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经被保险人申请,依法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效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为45315元,鉴定费3000元先行由被保险人支付。同时,被保险人还提供了发票,证明因这场事故还支付了600元施救费。但人保财险方面认为鉴定车辆损失过高,但对于抗辩理由未提交证据,无法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在人保财险投保了车辆商业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财险应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到这一案件的情况,除了车辆损失外,被保险人支出的鉴定费和施救费也是因事故导致的合理支出,这两笔费用也应由人保财险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青岛人保财险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共计489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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