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股權激勵方式:股票期權。

股份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400萬份股票期權,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20,239.5699萬股的1.98%。本激勵計劃所涉及股票期權份額一次性授予,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權擁有在其行權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一)公司簡介

公司名稱: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振宇

註冊資本:20,239.5699萬人民幣

成立日期:2003年3月31日

經營範圍:信息科技和網絡通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轉讓、通信設備、計算機軟硬件及相關配套設備、電子設備及元器件、光器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設計開發、銷售和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網絡工程、通信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服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彙區樂山路33號103室

(二)公司2017年至2019年業績情況

單位:元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

公司目前董事會成員7人。4名非獨立董事:沈振宇、胡德勇、王翔、俞浩明;3名獨立董事:呂秋萍、嚴德銘、陳建波。沈振宇先生為董事長。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黃琦、藍迪欣、顧海東。黃琦先生為監事會主席。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沈振宇;副總經理:胡德勇、黃明偉、王翔、張詩超;董事會秘書:王翔;財務總監:秦芳。

(四)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業績指標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期的各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業績考核並行權,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

授予的股票期權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營業收入”以年度報告披露的合併報表數值為準;

2、上述股票期權行權條件涉及的業績目標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業績預測和實質承諾。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計劃行權的股票期權均不得行權,均由公司註銷。

二、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一)本激勵計劃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層與所有者利益共享機制,實現公司、股東和員工利益的一致性,促進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從而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2、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長期、穩定發展。

3、有效調動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吸引和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幹,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競爭力。

(二)本激勵計劃的原則

1、依法合規原則。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2、公司考核與員工自願參與相結合原則。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遵循公司自主決定並對員工予以考核,員工自願參加,公司不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股權激勵計劃。

3、風險自擔原則。股權激勵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三、股權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的股權激勵方式為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

五、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範圍及分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及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等。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勵對象的範圍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173人,包括:

1、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及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3、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4、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骨幹員工。

本激勵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勵對象中,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聘任。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或者聘任合同。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

2、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並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3、經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四)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

本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上述擬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勵對象詳細名單詳見公司於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五)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存在同時參加兩家或兩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六) 若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發生不符合《管理辦法》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情況時,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將由公司註銷,具體以本公告第十二條的各項規定為準。

六、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每股18.25元,即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權擁有在其行權期內以每股18.25元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將做相應的調整。

(二)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董事會決議日前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75%,每股18.25元。

本次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採取自主定價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

公司自2017年6月上市以來,已於2018年實施了一期股權激勵計劃。2019年公司未達成業績考核目標,所有激勵對象均不得解除當期限制性股票限售,故未取得預期的激勵效果,且考慮到第三個解除限售期需視2020年業績考核完成情況確定是否可以解除限售,當前公司需要制定新一期股權激勵計劃,保證激勵的連貫性。

公司是人才技術導向性企業,行業內人才競爭激烈,有效地實施股權激勵是穩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徑之一;再者,近幾年我國資本市場及股價波動較大,導致很多股票期權計劃失敗,員工即使能夠行權,收益也達不到預期的激勵效果。為保證激勵效果,推動本期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公司希望尋求一定的邊際效應。因此綜合考慮激勵力度、公司業績狀況、股份支付費用、員工出資成本等多種因素,最終選擇股票期權作為激勵工具,且行權價格採用自主定價方式,以董事會決議日前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75%確定,即每股18.25元。

七、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時間安排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全部行權或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

授權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60日內完成授權日的確定、授予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將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終止實施股權激勵,未授予的股票期權作廢失效。

(三)本激勵計劃的等待期

股票期權授權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段為等待期,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適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權日起計算,授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

(四)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權日

在本激勵計劃的股票期權自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可以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本期激勵計劃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在未來24個月內分兩期行權。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申請行權的股票期權或因未達到行權條件而不能申請行權的該期股票期權,公司將按本計劃規定的原則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五)本激勵計劃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相關規定。

八、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與行權條件

(一)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的,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行權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方可行權: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註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註銷。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4、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個人的績效考核結果分為A/B+/B/C/D這五個等級。

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由薪酬委員會組織領導對激勵對象進行個人績效的考核,並對考核結果進行評審評估,實際可行使股票期權數量與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若激勵對象在上一年度的個人績效考核等級為“A/B+/B/C”(合格),則激勵對象可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比例進行行權。

若激勵對象在上一年度的個人績效考核等級為“D”(不合格),公司將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行權額度,股票期權由公司註銷。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公司股票期權的考核指標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規定。公司股票期權的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和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指標為營業收入增長率,該業績指標的設定是公司結合公司現狀、未來戰略規劃以及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制定。營業收入增長率是公司經營業務的重要指標,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和市場佔有率、預測企業未來業務拓展趨勢的重要標誌。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考核指標為營業收入增長率,指標設定不僅有助於公司提升競爭力,也有助於增加公司對行業內人才的吸引力,為公司核心隊伍的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指標的設定兼顧了激勵對象、公司、股東三方的利益,對公司未來的經營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公司2017-2019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為17.92%,公司參照該指標,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設定了相比2019年,2020-2021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分別不低於20%、50%,該設定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行權的條件。

只有在公司層面和個人層面兩個指標同時達成的情況下,激勵對象才能全部或部分行權,獲得收益。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4、派息、增發

公司在發生派息或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數量不做調整。

(二)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做調整。

(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同時公告律師事務所意見。

十、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本計劃和《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並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作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當迴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和註銷工作。

3、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4、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5、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即“中小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6、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經股東大會授權後,董事會負責實施股票期權的授予、行權和註銷。

(二)股票期權的授予程序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後,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3、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股票期權授權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4、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5、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並完成公告、登記等相關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6、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事宜。

7、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股票期權登記完成後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三)股票期權的行權程序

1、在行權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行權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對於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行權事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行權對應的股票期權。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2、激勵對象可對已行權的公司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3、公司股票期權行權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事宜。

(四)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程序

1、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變更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導致加速行權的情形;

②降低行權價格的情形。

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2、本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激勵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本計劃終止時,公司應當註銷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一、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具有對本激勵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並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行權條件,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向激勵對象註銷其相應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2、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有關股票期權行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3、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4、公司應當根據本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願行權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5、公司確定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意味著激勵對象享有繼續在公司服務的權利,不構成公司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司對員工的聘用關係仍按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執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3、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前不得轉讓、擔保或用於償還債務。

4、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5、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6、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次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7、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十二、公司、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的處理

(一)公司情況發生變化

1、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2、公司出現控制權發生變更、合併、分立情形的,本激勵計劃不作變更,繼續按照本激勵計劃執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股票期權授予條件或行權安排的,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統一註銷處理,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已行權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參與本計劃的資格,激勵對象已行權的權益繼續有效,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將由公司註銷:

2、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及子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子公司任職,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但是,激勵對象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係的,董事會可以決定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激勵對象離職前需繳納完畢股票期權已行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

3、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裁員而不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董事會可以決定對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在情況發生之日,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激勵對象離職前需繳納完畢股票期權已行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激勵對象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在情況發生之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將完全按照喪失勞動能力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行權條件。激勵對象離職前需要繳納完畢股票期權已行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並應在後續每次行權後及時將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交於公司代扣代繳。

(2)激勵對象非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在情況發生之日,其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激勵對象離職前需要繳納完畢股票期權已行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

5、激勵對象身故的,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持有,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按照身故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條件不再納入行權條件。繼承人在繼承前需要繳納完畢股票期權已行權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並應在後續每次行權後及時將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交於公司代扣代繳。

(2)激勵對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註銷。

6、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股權激勵協議書的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以及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將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按照股票期權授權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由於授權日股票期權尚不能行權,因此不需要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公司將在授權日採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確定股票期權在授權日的公允價值。

2、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公司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股票期權在授權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

3、每個行權期首個可行權日之後

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4、行權日

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已確認的資本公積。

(二)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公司選擇Black-Scholes模型來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並於2020年3月30日用該模型對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預測算(授予時進行正式測算,假設2020年4月授予)。

1、授權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20.21元/股(2020年3月30日收盤價,假設為授權日公司股價)

2、有效期分別為:1年、2年(授權日至每期首個行權日的期限)

3、歷史波動率:19.23%、19.17%(採用上證綜指最近1年、2年的波動率)

4、無風險利率:1.50%、2.10%(分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1年期、2年期期存款基準利率)

5、股息率:1.11%(取本激勵計劃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三)預計股票期權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按照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行權比例攤銷。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預測和攤銷出於會計謹慎性原則的考慮,未考慮所授予股票期權未來未行權的情況。

2、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實際授權日、行權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

3、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股票期權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若考慮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四、上網公告附件

1、《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

2、《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3、《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4、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法律意見》

5、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恆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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