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一般應當”如何理解?

Zhanhui1588


法律條文中的“一般應當”如何理解?

在我國《刑法》條文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應當”這樣的文字表述,它是相對於“可以”來說的,因此要正確理解“應當”的含義,就需要把法律條文中的“可以”結合起來一起理解,下面我以《刑法》條文為例,來談談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

一、法律條文中的“可以”,具有選擇性。

“可以”是一個表示選擇的概念,理解時一般把它解讀為“既能夠這樣,也能夠那樣”,從法律規範的角度說,帶有“可以”的法律條文是授權性規範。這種規範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需要結合案件實際來選擇如何適用法律條文。

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該條的理解就是: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既可以選擇從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從輕處罰;既可以選擇減輕處罰,也可以選擇不減輕處罰。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故意殺人的罪犯主動投案自首了,還仍然被判處死刑的原因,因為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的選擇權,即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

二、法律條文中的“應當”,不允許選擇。

“應當”的含義與“可以"正好相反,需要理解為必須、一定的意思。它表示立法者在制定法條時已經將所有的情況都考慮進去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司法機關沒有迴旋和選擇的餘地,需要無條件執行,不得適用自由裁量權。

比如,《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麼法院在對這類罪犯量刑時,就需要對罪犯在法定刑以內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內的從輕量刑。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不能判處罪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外處罰。比如法定刑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就必須在最低刑三年以下量刑,即對罪犯判處最高不超過兩年零十一個月的有期徒刑。

上述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歡迎喜愛法律的朋友發表評論一起探討法律問題。謝謝!


小石侃法


這是一個法律理論上的問題。

在法律條文中,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

應當,可以理解為“必須”,屬於強制規範的範疇;

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也可不為”,屬於選擇性規範的範疇。


一般應當,可以理解為應當,但允許有例外。

比如:司法解釋中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與已掌握的罪行屬於同種的,對該罪名的所有犯罪事實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於新供述的犯罪事實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對於強制性條款“應當從輕處罰”加了“一般”二字進行約束,說明“一般應當”的情節在於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應當”從輕。


郭廣吉律師


單純的某一種犯法行為,沒有特殊情況,就可以採取使用 一般情況下 這樣的判決方式。


F雙月


法律條文如何理解,法律條文狠複雜,看是官用是民用?例:同一案件,有人合無人同條法律也有區別,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沒法去評論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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