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職工薪酬準則》確定的薪酬範圍有所擴大,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如何掌握?

納稅學堂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納稅學堂評 :

會計準則規定的“職工薪酬”與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單位在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規定,準確計算個人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顯然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範圍。

(二)職工福利費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企業應當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支付的職工福利費是否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並正確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5〕94號文件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職工支付以及職工個人支付的基本保險(不超標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單位和個人支付的基本保險超標部分以及各種補充保險,應當併入個人所得徵稅。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可比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住房公積金

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

財稅〔2006〕10號文件對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標準實行的是“雙向控制”,而不是“總量控制”,即只要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有一項超標,就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某市2006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00元,該地區職工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為720元(1000×3×12%×2)。張某2006年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為6%,2007年每月實際繳存金額為600元(5000×6%×2)。陳某2006年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為15%,2007年每月實際繳存金額為450元(1500×15%×2)。
從表面上看,張某和陳某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都沒有超過720元的最高標準,但是,因為張某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所以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應為360元(1000×3×6%×2),多繳存的240元(600-360)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因為陳某的繳存比例超過12%,所以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應為360元(1500×12%×2),多繳存的90元(450-360)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筆者認為,對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的,屬於企業費用支出的部分(如職工學習培訓費用、工會活動費用),因為個人並沒有取得所得,所以不應當併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對於從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現金、實物等,除明文規定不徵稅或免稅的項目外,應當併入個人所得徵稅。

(六)非貨幣性福利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目前對個人的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徵稅不存在爭議。但是對於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是否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此情形個人並無所得,因此不應當徵稅,另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為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都應當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從規範個人所得稅徵管的角度看,企業支付的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都必須計入個人所得。但是對企業將自己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如何確認應納稅所得,需要在政策上進一步明確。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的補償

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 (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0〕77號文件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

在對一次性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仍然應當減除法定扣除費用。

例:2007年1月,甲公司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支付李某補償金50000元。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已經超過12年。當地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0000元。
李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0-10000×3)÷12-1600〕×5%}×12=40(元)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包括以權益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等。對於股票期權所得,應當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以及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除股票期權外,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仍然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注意事項

一是對於只領取董事費人員,和不具有僱傭關係的人員

對其從單位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從薪酬的支付對象來看

職工薪酬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對於這些福利,除獨生子女費,福利費、撫卹金等明文規定的免稅項目外,都應當併入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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