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薊:經營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分析

陳薊:經營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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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薊:經營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分析

數字貨幣是近年來金融界與法學界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依託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因其去中心化的高自由度和高安全度的加密機制受到風險偏好投資者的熱捧。但也正因為數字貨幣帶來前所未有的自由交易模式,動搖了中心化金融秩序,國家層面始終無法認可數字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以至於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溢出,這值得刑法學界高度關注。

一、 數字貨幣具備的財產屬性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聯合數十家單位於 2017 年12月22日發佈了《中國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論壇標準CBD-Forum- 002-2017》,將區塊鏈定義為:‘一種在對等網絡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事務處理的模式’。”依託於區塊鏈技術發幣、流通的比特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在一些學者的文章中被翻譯為虛擬貨幣。這使得數字貨幣與虛擬貨幣的用語出現一定程度的混亂。實際上,從“虛擬性”的形式特徵來講,將比特幣、以太幣等依託區塊鏈技術產生的網絡支付、金融工具稱之為“虛擬貨幣”有一定道理。其與傳統的在特點範圍內流通的虛擬交易等價物在財產屬性上是有一定共性的(例如網絡遊戲代幣、社區論壇代幣)。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2013年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也指出,“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地位。”傳統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尚且可以明確,一些實際案例中盜取虛擬代幣,達到入罪金額標準的可以構成盜竊罪,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的因此,當前這些新型“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也應當得到明確認可,才能準確評價與之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儘管比特幣等新型“虛擬貨幣”未能廣泛取得法定貨幣地位,但其財產屬性需要被認可。只有承認其具備財產屬性,才能以刑法規制相應的犯罪行為。


二、 經營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來源

傳統的虛擬貨幣的刑事風險主要源於其財產價值,而數字貨幣則不同。數字貨幣與傳統虛擬貨幣雖然都具備財產屬性,但數字貨幣的智能性、競爭性特質決定了其刑事風險更加多元、複雜。

數字貨幣的高智能性和競爭性是其刑事風險的主要來源。一方面,傳統的虛擬貨幣的發行範圍一般限定於特定網絡社區或平臺。例如騰訊QQ的Q幣的發行主體是騰訊公司QQ軟件團隊,僅僅流通於QQ社交軟件和QQ系列網絡遊戲的虛擬財物交易,並不能用於購買其他網絡平臺的虛擬道具或財物。而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依靠的是區塊鏈技術進行發幣、流通、記賬,具有典型的“去中心化”特點。類比特幣的“虛擬貨幣”基礎的開源代碼一經設立,便可按照既定規則開始發幣與流通,而無需特定的中間機構進行調控(類似於現實金融環境的“央行”)。

貨幣流通量一般會設置上限或自我修正,具體發幣量則根據“礦工”(為驗證每筆數字貨幣交易而利用計算機算力解出軟件發佈的數學方程式的民間互聯網技術人員)。這些新型“虛擬貨幣”的適應範圍越來越廣,由於國外市場的熱捧,其價值大多可以與國家貨幣直接掛鉤,理想狀態可以適用多領域的互聯網支付。

另一方面,比特幣等新型“虛擬貨幣”因其超前的互聯網金融運作形式,早已在國外市場得到了大規模資本的青睞。比起傳統虛擬貨幣,其金融市場競爭性更加突出,也被成為全球支付網絡“競爭幣”(alternative currency)。大量資本從單純地購買投資比特幣轉向挖礦甚至構築新幣的項目上。根據國內數字貨幣行業大數據平臺“非小號”的數據,目前全球已在流通的高等虛擬貨幣足有5516種,交易平臺達到505家。這其中國內資本和國內自發組織的“礦工”群體自然也不在少數。

2017年,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了《2017上半年國內ICO發展情況報告》,報告顯示國內提供ICO服務的平臺有43家,上線並完成ICO項目65個,累計融資規模共計 63523.64BTC(比特幣)、852753.36ETH(以太坊)以及其他虛擬貨幣,以 2017 年 7 月 19日零時價格換算成人民幣總計 26.16 億元,累計參與人數有10.5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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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數字貨幣可能涉及的罪名

“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醞釀著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重大變革。其高度交易自由和哈希函數加密賬本的嚴密安全性使得數字貨幣看似孕育金融領域的“烏托邦”,足以打破互聯網金融所有的發展桎梏。但另一方面,數字貨幣劇烈波動的市場價值和對主權國家的網絡安全與金融主權挑戰又不得不令一些國家望而卻步。基於更多現實的考慮,我國便選擇對數字貨幣發行通證類虛擬記賬憑證而募集各種虛擬貨幣的行為(即ICO)行為採取“一刀切”的抵制做法。2017年9月4日,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委聯合發佈公告,將 ICO 定義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緊急叫停了ICO項目,全面禁止此項融資活動。這就意味著以數字貨幣為公開募集對象,又以發行新的虛擬貨幣作為回報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犯罪。

為了應對數字貨幣帶來的金融主權和互聯網安全雙重挑戰,法定數字貨幣的作用開始被央行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重視。雖然目前尚無已施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規範,但在現有法定貨幣方面已建立起一套較為成熟的法律體系,並在區塊鏈技術的私人數字貨幣方面已進行了諸多監管實踐。從這一方向也可以看出,在私人數字貨幣尚未得到合法金融地位未來刑事司法界對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一定會更為嚴厲,尤其是數字貨幣ICO行為。

本文認為,在數字貨幣尚未成為國內法定貨幣,央行層面也未將其於人民幣價格掛鉤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相關行為不宜以貨幣犯罪評價。但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日益突出,進而成為一種前沿的金融產品。數字貨幣目前在我國的法律制度和金融監管框架下雖然尚不具備貨幣屬性,數字貨幣相關行為不足以構成貨幣犯罪,但確實容易滋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金融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

需要注意到,全球化潮流已經是不可逆的趨勢,拒絕國際競爭規則,進而退出國際舞臺不符合我國的未來國際戰略。當數字貨幣被國際金融規則普遍接納時,我國也將迫不得已接受數字貨幣進入國內市場。雖然目前我國並不承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經不容忽視。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在數字貨幣尚未具備法幣屬性前,我們刑事工作者目前能做的便只有多學習多瞭解,用刑法思維去分析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防患於未然。而接受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便是學習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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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薊:經營數字貨幣的刑事風險分析

陳薊,法律碩士,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讀研期間曾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實習,協助法官辦理多起刑事申訴、信訪案件。

曾在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參與辦理陳某彰故意殺人案、俞某敲詐勒索案、吳某尋釁滋事案、龐某陽強迫交易案的辯護工作,辦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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