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投毒”案吳春紅改判無罪:三次發回重審,為何仍判無期?

16年前“投毒”案吳春紅改判無罪:三次發回重審,為何仍判無期?

青鋒


4月1日上午8點50分,河南高院開庭再審宣判,16年前“投毒”案罪犯吳春紅改判無罪。新京報報道披露,宣判後,正在浙江金華監獄服刑的吳春紅出獄。正從浙江金華返回河南老家。


據新京報報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發生一起命案。該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一死一傷。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據報道,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偵破此案。上游新聞報道稱,與其同村的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嫌疑人。


這裡且不論吳春紅是怎樣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嫌疑人,僅就新京報和上游新聞報道都提及的“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提出一些問題。


既然高院能三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就證明吳春紅案審理過程中肯定有瑕疵,不然,不會一連三次對案件發回重審。但為什麼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還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從新京報和上游新聞的報道,我們可以發現,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而吳春紅拒絕減刑的理由就是,其女兒吳莉莉對上游新聞所說,“減刑就要先認罪。但他沒罪”。


那麼,堅稱自己無罪的吳春紅,為何三次被判死緩,最終被判無期徒刑呢?據吳春紅辯護律師李長青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該案除吳春紅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沒有一份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吳春紅在現場投毒。且吳春紅本人稱,其有罪供述是在誘供和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


儘管吳春紅律師稱,“再審中,檢辯雙方達成了‘許多共識’”,青鋒認為,吳春紅之所以能在16年裡,家人始終為其申訴,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進行再審,則是由於我國審判原則由疑罪從有到疑罪從無的轉變才得以改判。


那麼,吳春紅案真正需要反思的則是,高院三次發回重審,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中院辦案人員還最終以有罪由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僅僅將刑期改變就算再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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