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財產 過錯方 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