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的朋友圈流傳了一張《商標駁回通知書》
駁回原因竟是:“武大郎”為我國烈士,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是的,你沒有看錯,這不是PS,商標信息已核實
於是朋友圈紛紛有人評論:
“武大郎”是烈士?
我說“武大郎”是烈士你們信不信?
其實商標局是依法駁回!
不是商標局搞錯了,人家是依法駁回
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第2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所以商標局看似搞笑的駁回,其實是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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