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之民事篇:婚姻法中所指现役军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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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之民事篇:婚姻法中所指现役军人的范围

常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指的现役军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

答:根据《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现役革命军人是指脱离生产,参加人民军队(按“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应解释为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的所属组成部分,担任工作,取得军籍而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者而言。至于铁路警察、城市交通警察、经济警察等,及县区群众武装虽与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具有某些共同点(如以武装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人民利益等),但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并未列入人民军队,对其中成员之婚姻问题,自不应如现役军人之看待。关于荣誉军人一层,当视其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凡仍在军队工作,未脱离军队职务及负伤后转入医院休养,暂时脱离工作职务而未脱离部队组织者,均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其脱离部队转入地方学校学习,介绍地方工作及退伍返籍者,即不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此规定称的现役革命军人是最早时期《婚姻法》的用语,现行《婚姻法》已用现役军人代替这一用法,所以现役军人应该仍为上述《解答》的范围。

法条链接: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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