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商標異議複審流程是怎樣的?


商標異議流程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一、概念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二、範圍
1、既包括 初步審定的商標 與 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2、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法律未對異議人資格未做任何限制。
三、商標異議期
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如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提示:只有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才可順延,期間有法定假日的,不予順延。)


四、流程:
1、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2、通知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3、補正(非必經流程):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如果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
4、做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5、送達裁定書: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6、複審: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五、商標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1、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2、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3、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5、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六、注意事項
1、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2、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3、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
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
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4、由於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5、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6、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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