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鎖定期規則研究

一、主要規定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5.1.5、《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5.1.6、《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5.1.6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別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諾: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一)》,對於作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股東所持的股份,應當比照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

3、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等,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一)》,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範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可不適用上述鎖定要求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對於相關股東刻意規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股份鎖定。

4、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一)》,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

申報後,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穩定性和持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後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二、科創板

1、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公司實現盈利後,前兩款規定的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但應當遵守本節其他規定。

2、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減持本公司首發前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本公司首發前股份;

(2)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核心技術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3、根據《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戰略投資者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根據《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參與配售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

三、其他規定

1、延長鎖定期特殊情形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

2、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根據《發行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支持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對於創業投資基金作為發行人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發行審核中按照下列原則和要求進行處理:

(1)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並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後,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1)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3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3)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4)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準》,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企業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權基金。

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鎖定期的政策是對專注於早期投資、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的特別安排。發行監管問答提到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

(1)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2)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併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截至首發企業發行申請材料接收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企業已滿36個月。

(4)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

(5)該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規範運作併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

投資時點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後,被投企業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工商核准變更登記通知書為準。相關指標按投資時點之上一年末的數據進行認定。投資時點以第一次投資為準,後續對同一標的企業的投資均按初始時點確認。

根據發行監管問答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確認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上述條件後,可以向保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後認為符合上述標準的,由保薦機構向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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