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等到你

背景: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是重疾险在中国发展的里程碑。但是十多年来,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从去年开始,重疾定义修订一直受到众人关注,2020年3月31日,中保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主要变化和潜在影响。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一张图概括主要变化:

终于等到你

1) 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2) 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3)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


下面把大家最关心的几点详细解读:

恶性肿瘤修改为严重恶性肿瘤

终于等到你

  1. 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的恶性肿瘤类别及肿瘤形态学编码,使恶性肿瘤的定义更加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如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都不算恶性肿瘤!
  2. 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如现在最高发所以大家最关注的甲状腺癌,TNM I期的甲状腺癌由重疾变成轻症。

虽然2-7项不属于重度疾病,但属于轻症,也可以得到相应理赔。

新增3种重大疾病和3种核心疾病的轻度疾病

新增3种高发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新增3种核心疾病的轻度疾病: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之前轻症疾病没有统一规范,所以这次对高发的轻症进行统一定义是非常好的,避免某些保险公司在这上面做文章。

增加了保障内容肯定是很好的,但是,原位癌被“开除”了!

终于等到你

在严重恶性肿瘤的定义中,原位癌被除外了,不在保障范围内。但是以前原位癌属于极早期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内,可是现在的轻度恶性肿瘤中,原位癌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修订疾病的诊断标准,有宽松,也有严格

比如相关脑和神经相关疾病,诊断标准有所宽松,诊断标准中的(1)一肢肢体机能由完全丧失更改为一肢肌力2级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2)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更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留置胃管90天以上。

终于等到你

比如肺动脉高压,诊断标准有所严格,诊断标准中的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由超过30mmHg更改为36mmHg。

终于等到你

轻症疾病的保额被限制

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20%。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产品争奇斗艳,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轻症的赔付比例,单次最高的比例高达45%。这样规定下来,轻症的赔付,我相信也不会有低于20%的,就只能20%了。

禁止拆分病种,罕见病需要标注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 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对我们的影响

上面是从官方的条款来进行的比较,但实际上对我们有影响真的没有那么大,比如新增3种重疾和3种轻症,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基本都早已经包括这些内容了,所以这些对我们没什么大的影响,那么真正的影响有哪些呢?

1 原位癌不属于重疾也不属于轻症,赔不到了。

2 最高发的TNM I期甲状腺癌原来赔重疾以后变成赔轻症了。

3 轻症的赔付比例,由最高的45%保额,而且可以赔多次,变为不高于20%了。

我相信我们都希望我们的保障利益可以最大化,那么怎么最大化呢,当然是在新规执行前买保险。新规啥时候执行呢?现在在征求意见,但是却是已经在文件中写明执行日期是2020年,所以今年一定会执行。那么你就知道了,现在就是买保险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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